證明信是以機關、團體或個人名義憑借確鑿材料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的真實情況的專用信件。它對所證明的人和事應負有法律和政治責任。
證明信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作為材料存入檔案的證明信。一般以組織或單位的名義出具。多數情況是用來證明某人的身世、經歷和表現的
——用來證明某人某事情況屬實的證明信。這類證明信可以以組織的名義寫,也可以個人的名義寫。個人出具的證明信,同樣應對所證明的內容負責,必要時.還須由證明者所在單位簽署“屬實”之類的意見。
——作為證件的證明信。這是一種由于外出工作的需要,由本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開出的證件性的證明信。
證明信的寫法如下:
標題。在第一行的正中寫“證明”或“證明信"幾個字,字體可稍大些;有些也可像文章的標題一樣,寫上《關于……的證明>
開頭,或叫稱呼。即接受證明信的單位的名稱。如果采用(關于……的證明>為標題的形式,則不必寫稱呼。
正文。即所要證明的內容。要求根據對方需要證明的問題一項項寫清,做到事實確鑿,態度明朗。
結尾。即寫上“特此證明"之類的話。書寫時可跟在正文的末尾或另起一行頂格寫。
署名。即證明者名稱或姓名,證明日期。
證明信實例如下:
證 明
××中學黨支部:
2010年6月2日來信收到,根據信中要求,現將貴校青年教師××同志在我校讀書期間的情況簡介如下:
該同志1982年9月至l986年7月就讀于我系。讀書期間。學習成績優良,工作踏實肯干。l984、1985年兩次被評為校三好學生。特此證明。
××大學××系(蓋章)
2010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