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劉某(男,20歲)在打工期間通過手機短信與肖某(女,28歲)相識,經過半年左右的交往,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2004年5月,肖某與劉某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因劉某當時尚未達到法定婚齡,雙方未領取結婚證。2004年9月,肖某因早產在某醫院剖腹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大女兒出生以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小女兒和肖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費、醫藥費、搶救費共花去28872. 08元。這些費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所借,因雙方為上述費用的支出產生矛盾并未能妥善解決,肖某即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負擔其生育住院費用、小女兒的醫療費及撫育費。
該案中,肖某與劉某在劉某尚未達到法定婚齡時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之間所形成的是同居關系。肖某因生育產生的住院費、搶救費、醫療費,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應當由肖某與劉某共同負擔。雙方所生女兒為非婚生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時,《婚姻法》第25條第2款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肖某要求劉某給付小女兒撫育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撫育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子女的實際需求、劉某的經濟承受能力、當地未成年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