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靜向王建國提出離婚,王不同意,陳便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便駁回陳靜的離婚請求。陳靜一氣之下,搬回娘家居住。王建國思考再三,認為強扭的瓜不甜,干脆離婚算了。但他聽說,按照法律的規定,一方起訴離婚后,在半年內不能再次提出離婚。王不知這個規定對自己是否適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后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該規定明確是針對原告即起訴一方所作的限制,對于王建國來說,不應受此限制。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陳靜撤訴后的任何時間內,王建國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果陳靜要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則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半年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當然,如果有了新情況、新理由,如矛盾激化或陳靜發現對方的嚴重過錯行為等,還是可以在半年內起訴的。這條規定也適用提出離婚訴訟后,原告撤訴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