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
控告人:唐X X,男,29歲,X×市×X區X×公司第X工程隊工人,住X X區X×門X×村l88號。
被控告人:陳X剛,男,52歲,××市×X區X X×公社X X×大隊×隊黨支部書記,住X××X村。
案由:非法拘禁、毆打他人。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控告人陳X剛素無冤仇。l 992年3月3日晚七點左右,社員黃××來到我家說:“書記叫你去呢。"我即刻到八隊隊部·被控告人陳X剛已糾集他弟弟陳X華、陳X強和他的兩個兒子(約二十幾歲),還有社員王×X等五六人等候在那里。被控告人陳剛手里拿著一封信問:“這封信是不是你寫的?"問得我莫名其妙,當即表示:“我沒有寫過什么信。"陳氣勢洶洶地說:“就是你寫的,你他媽的還嘴硬!”說著走
上前來,左右開弓,給我幾個大嘴巴。接著,他糾集來的那五六個人一擁而上,拳打腳踢,并用繩子將我捆起來。陳×華拿出一把菜刀威脅說:“你承認不承認?不承認,今天要把你的耳朵拉下來,還要把你的腦袋請下來呢!’’并用菜刀在我右耳后劃了一個很深的裂口,肉都翻過來了,流了很多血。我仍然說:“你打死我也不能承認。"后來他們把我送到X X×派出所.經鑒定筆跡,無名信是別人冒我的名字寫的。.一位姓劉的民警說:“打你是不對的,因為書記一時有氣,你該把仇記在第三者身上。"就這樣推出了事。我被打得渾身是傷,經工程隊醫務室診斷右胸軟組織挫傷,右腿肌肉撕裂傷,局部瘀血,至今仍疼痛不能上班。我為此事找X X大隊,大隊推到公社,公社同意調查解決,但是一直拖延,遲遲不給解決。
被控告人陳×剛,利用職權,糾集親信,私設公堂,非法捆梆、毒打無辜,大搞逼供信,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 43條,構成非法拘禁、毆打他人罪。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追究被控告人陳X剛及其幫兇的刑事責任;
二、賠償控告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X X市×X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唐××
1 992年3月1 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