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芝與王向志雖然是青梅竹馬,但結婚后卻發現雙方性格都太要強,難以調和,于是決定離婚。由于雙方都希望兒子跟隨自己生活,同時對財產分割也有爭議,于是張秀芝向人民法院起訴,希望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爭議。在訴訟中,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兩人均不同意,認為在起訴前雙方就是因為談不攏才到法院的,現在法院調解也是無用的,起訴就是希望由人民法院來判決,為什么還要調解?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離婚程序的特點之一,《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審判人員在查明事實后,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對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本著勸和不勸離的原則,盡量勸說其放棄離婚。對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做調解離婚的工作,盡量使雙方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達成協議。雙方如果達成協議,有利于消除對立情緒,并避免執行困難。
需要說明的是,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