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最低期限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
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
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
二、緩刑考驗期限的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
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
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
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
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
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
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
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
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
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
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
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
緩期考驗期。
三、變更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1、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
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
2、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
并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此外,根據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
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
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
處。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對象緩刑執
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04:56:2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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