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實用!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結案時間總結!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
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
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
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
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
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
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
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
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
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
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偵查階段逮捕羈押最長為7個月】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
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
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
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1.5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
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判階段一般為3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
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
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本文發布于:2023-05-28 07:58: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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