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搜集
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搜集
勞動合同既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明確雙
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項下雙方的權益進行
合意化配置和保護的法定依據。然而在勞動人事實踐中,很多
企業往往不樂于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有的員工出于
各種考慮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在勞動
法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不以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為前提基礎,而是以開始事實上的用工為判定標準。用
工可以是直接在企業從事實際勞動,也可以是到企業報到等間
接準備活動。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勞動契約或無有效之勞動
契約,而為勞務之給付,此種情形于勞動契約失效時最為常
見。事實勞動關系狀態的結束有多種形式,比如雙方補簽勞動
合同,使得勞動合同覆蓋整個事實勞動期間,明確期間權利義
務歸屬。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
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
認定要件有三個: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主體適格;二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關系,三
是勞動者提供報酬性業務勞動。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分為
兩種類型:一種是自始即無合同類,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
立勞動關系時即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
系;二是合同到期未續簽類,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本來訂立
有勞動合同,但該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及時續簽也為明確終
止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前種類型的數量往往多于后者,
并且在遭遇勞動爭議時企業更為被動,企業應當多加注意。
后種類型的情形在實踐中也有不少,多數是由企業過失所導
致的,企業也應加以防范。
案例1:(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判定)
李先生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維持了三年的勞動關系,
但是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李先生的月薪是
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發百分之二十作為風險抵押金。2007
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還風險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辯狀
期間對勞動仲裁的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李先生與公司之
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雙方所產生的糾紛是民事糾紛,應向
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請求駁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請,轉由法院
判決處理。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后,認
為盡管原告沒有提交勞動合同,但提供了工資單等其他相關
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所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
是一種勞動關系,據此駁回了被告的管轄異議。
專家分析:
事實勞動關系本來是一種勞動關系,但是由于它沒有書
面合同,所以勞動關系中的很多權利義務無法確定,這固然
對單位有很多好處,可同時對單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體的
勞動爭議實踐中,依據基本的舉證規則,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需要由勞動者來承擔,不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則在某種程
度上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工資單、
工作服、工作證等能間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勞動仲
裁則對勞動關系存在的主張予以支持。
關聯法規: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
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
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
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
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
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
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
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
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
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
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
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
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
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
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5]12號)
案例2:(上海某汽車公司清潔工阿姨要求補償案)
2008年3月,上海某外資大型汽車公司決定清理一批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其中趙阿姨是其中的一名臨
時工,從2002年1月開始就一直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此
次公司人事部通知趙阿姨其工資結算至2008年3月底,并
從4月起其也不需要再到公司來上班了,雙方解除此種非正
式的勞動關系。公司還告知,如果趙阿姨希望繼續在公司工
作,則需要通過公司指定的勞務派遣公司來訂立勞動合同,并
以派遣工的形式進入公司。趙阿姨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就了結
勞動關系,讓6年多來的工作貢獻化為虛有。經咨詢相關法
律人士后,趙阿姨向汽車公司提出了四項主張:一是要
求公司終止實施勞動關系支付代通知金1個月的工資,二是
6個半月的工資,要求公司支付6年多來的經濟補償金共計
三是要求公司為其補繳6年來的全部社會保險,四是要求公司
支付2008年2月、3月兩個月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而導致的
雙倍工資支付,即再支付2個月工資。
專家分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趙阿姨的以上
幾項請求都對應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第一項請求,用人單
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提前30天通知的則
需要另行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再如第二項請求,用人單
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相應工齡的經濟補償
金;至于第三項請求,本身就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自無問題;
關于第四項請求,則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
系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的懲罰。
關聯法規: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
動關系。
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
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實務指南: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前,很多企業選擇不與勞動者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可能有著各種原因:逃避繳納社保、逃避工傷
責任、逃避經濟補償金責任等。這種情形嚴重侵犯了勞動者
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合同法重典治亂,對用人單位不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規定了非常嚴苛的法律責任。從另外一個方面
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究竟從何時開始
建立,即事實勞動關系的起始點如何確定,也非常重要。比
如,某員工被企業正式錄用,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但過了半
個月該員工仍在等單位通知報到上班。在此狀態下,如果確
定辦理錄用手續為起始點,則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而如果確定用工之日為起始點,則雙方尚未形成事實勞動關
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明
確為用工之日。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預防
既然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的形式瑕疵采取了極
為嚴苛的否定立場并規定了一系列不利于用人單位的法律責
任,那么作為企業而言,最正確最合理的應對方法就是設法
避免事實勞動關系的發生。以后在勞動人事管理實踐中,企
業往往會格外注意地訂立、續訂和管理勞動合同。但可以預
計的是,很多時候非因用人單位本身的原因,卻可能發生書
面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或簽訂不能的情形,而此時如果依法卻
要承擔相應的嚴苛法律責任,那么這對企業是非常不公平和
不合理的。
案例3:(員工本人不愿意訂立書面合同處理)
2008年5月,江蘇蘇州某機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
員工。在入職后一周內,公司人事部安排這些新員工與公司
簽訂3年期書面勞動合同。大部分員工按照公司要求簽訂了
3年期書面勞動合同,但仍有部分員工不愿意與公司簽訂了
3年期的書面勞動合同,他們的理由是,簽訂了3年期勞動
合同限制了他們以后工作,所以他們希望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以后想離職的時候可以隨時離職。人事部經理告知這
些員工,他們在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
30天行使單方解除權,對他們影響不大。倒是如果書面勞動
合同不能續簽,公司卻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
但是這些不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并不聽取其意見,堅持不簽書面
勞動合同。
專家分析:
在勞動合同法背景下,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企業成本
的影響較大。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這里并沒有特別說明是企
業原因還是員工原因而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即便是
員工主動表示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一定要免除
雙倍工資賠償的責任。而在勞動人事管理實踐中,因員工原
因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不在少數,所以企業應
當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務必要防患于未然。
案例4:(勞務派遣協議引致的事實勞動關系)
北京某電子系統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協
議即將到期,將其一名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來的員工李某
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但李某主張自己與勞務派遣公司無任
何關系,而與該電子系統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進一步
要求電子系統公司支付五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及補繳欠繳的
社會保險費。電子系統公司后經查實,由于自己合作伙伴勞
務派遣公司管理上的不規范和嚴重缺失,導致五年來李某與
勞務派遣公司根本無任何勞動合同,未為李某繳納任何社會
保險費,也幾乎沒有對李某采取管理行為,當然也沒有任何
書面的證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該電子系統公司以前
也曾多次要求該員工提交其與勞動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李
某均借故推托,但一直沒有引起電子系統公司的重視。李某
因此將電子系統公司告上仲裁庭。
專家分析: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方式,有著充分的便利性和
靈活性,也被許多企業廣泛采用。依據勞動法上的基本原理,
勞務派遣建立的是一種三方關系,即派遣企業作為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然后由派遣企業將勞動者派遣至實
際用工企業,實際用工企業與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并非一
般勞動關系,而是一種用工關系。實際用工企業采取勞務派
遣的方式可以有效外包勞動人事管理服務,節省人力資源成
本,甚至可以轉移或規避員工管理上的法律風險。但是,這
些受益都是建立在良好的勞務派遣業務秩序和優質派遣企
業基礎上的,如果作為實際用工企業受托方的勞務派遣企業
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很有可能導致派遣員工和實際用工單位
之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使實際用工企業遭受巨大的用工法
律風險,并且帶來大量的員工補償金等賠付損失。
實務指南:
事實勞動關系之所以被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制,主要原因
在于此前勞動合同書面化程度太低有關。其實,作為勞動合
同法下企業勞動人事管理而言,書面化和證據化將是企業勞
動合同管理的大方向。勞動者入職后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企
業本身管理疏漏導致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將面
臨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并承擔懲罰性的較重法律責任。至
于預防和控制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策略,主要在于以下幾個
方面:
1、調整招聘流程。企業應當調整當前“先錄用后簽合同”
的做法,轉變為“先簽合同后錄用”或“錄用同時簽合同”的方式。
其實,勞動合同的內容在雙方招錄過程中已經基本確定,將
這些約定書面化為勞動合同對雙方并無實體上影響,也無手
續上的繁雜。
2、確定錄用條件。對于各種因客觀原因無法在錄用時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1個月
內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作為試用期
考核的重要依據。如果確屬員工本人原因不愿意簽訂書面勞
動合同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3、規范勞務派遣。首先,企業應當選擇運轉規范的勞
務派遣企業;其次,要監督派遣企業的服務質量及履約情況,
監督其與派遣員工簽訂書面合同;再次,注意留存和審查與
派遣企業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合同、約定和表單等內容。
通過上述行為,防止名義上的派遣用工關系轉變為實質上的
事實勞動關系。
4、合同到期預警。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勞動人事管理
中的重要一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續簽是勞動合同管理的
重要組成。建議企業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有個預警機制,也
即固定時間或者員工到期前30天-40天作為預警時間,由專
人或辦公系統自動提醒人事部處理。
5、合同到期順延。企業也可以在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
約定,本期勞動合同到期時,如無另外特別協商,勞動合同
自動順延,順延時間為本期勞動合同期限。這樣處理的話,
可以防止萬一人事部門出現疏漏,也不至于出于沒有合同約
定的情形。
6、及時補簽合同。如果事實勞動關系一旦形成,此時
最合理的補救方法就是及時補簽合同。補簽合同還應當注意
以下兩點:一是補簽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應從實際用工之日
起算,這樣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致,二是補簽勞動合同的
內容應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待遇一致,保證員工愿意
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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