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法律篇》刑法條文選譯
作者:師學良
來源:《古代文明》2015年第04期
提要:柏拉圖在晚期對話《法律篇》中為新城邦馬格內西亞設立政制、擬定法律,所制
定的法律影響深遠。《法律篇》第九卷的刑法論述是整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包括殺人
罪、暴力犯罪、傷害罪等,并且對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進行了明確區分。罪犯除承擔法律責罰
外,還要完成宗教性的凈化。本文所選相關法律條文,將有助于具體而微地體認柏拉圖的刑罰
(刑法)理念。
關鍵詞:柏拉圖;《法律篇》;刑法;譯注
柏拉圖《法律篇》的主旨,據主導對話進程的“雅典外邦人”開篇所示,是為“政制與法律”
(第一卷,625a-b),意在運用于文中所構建的馬格內西亞城邦。馬格內西亞在政治統治方式
上聲稱要融合民主政治與君主政治的優長而建立“混合”政制(第三卷)。除設計新邦政制外,
《法律篇》對法律的闡述影響深遠,伯奈特甚至稱“羅馬法是起源于柏拉圖制定的這些法律”。
1刑罰(刑法)問題即是《法律篇》法律論述的核心之一。以殺人罪為例,柏拉圖的刑罰理念
著重區分了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兩者導致的法律懲罰輕重各異。城邦公民、外邦人、奴隸等
政治權利有別、身份不同的人,在承擔法律后果方面亦各自有別。城邦執行法律時,宗教、
神話的因素也交織其間,例如宗教意味濃重的“凈化”和亡靈復仇的神話。
現有專題研究中,桑德斯(Saunders)考察了荷馬時代至公元前4世紀的古希臘刑罰觀念
的源流、柏拉圖刑罰學說對傳統的借鑒和革新。斯坦利(Stalley)闡述了柏拉圖“懲罰”的目
的、作為的懲罰及其懲罰理論的實踐情況。國內學界對柏拉圖懲罰理論已有研究。2但就
《法律篇》具體法律條文而言,中文研究著述對此尚未進行系統整理,本文試選譯第九卷中涉
及殺人、暴力犯罪的法律條文,匯為一組,以期有助于具體而微地體認柏拉圖刑罰學說和實踐
的一些基本特點。3
1.比賽、戰爭或作戰訓練中暴力殺人免責
【譯文】
若某人在比賽或公共賽會中過失——或當場或稍后因擊打——殺死某個同胞,[1]或此人
過失[2]在戰時或作戰訓練中——無論在受指揮[3]而進行裸體訓練[4]時或在重裝模擬作戰時—
—殺死同胞,在其據德爾斐關于此事的法律被凈化后,則他是潔凈的。[5]
【注釋】
[1]tinaphilion,“同胞”,本義為“親近之人”,據英格蘭校注本第2冊第406頁,865a5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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