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婚姻法的反對投票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
了婚后房產的歸屬。規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
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
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這樣從經濟角度講是維護了購房方的風險避讓和財產保值問題,但從情感角度看似乎
讓婚姻愛情變了味,變的只有“錢與利”沒有“愛和情”。
此法一出,引起了廣大女性同胞的強烈不滿,“要是這樣的法律真的出臺了,那老公
豈不是成了自己的房東?”自己辛辛苦苦上班,做飯,洗衣服,帶孩子,照顧老人,萬一
哪天婚姻真的出問題了,自己一夜之間便淪為租客,只有卷起鋪蓋走人,一切都變成了浮
云。
也有人說,從多種跡象看,此次司法解釋實施后,有可能在幾方面帶來微妙的影響。
一是許多配偶在結婚時,有可能要求在房產證上共署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面,有網友認為,
這一規定帶來最大的一個可能就是會改變擇偶觀,年輕人不再為房子而結婚。
此外,父母們或許會在心態上有所改變。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資
金為女兒置辦一所名下的房子。
但從更深刻的層面來說,如何從本質上從全社會推動忠貞、責任、和-諧、摯愛的家
庭情感和婚姻觀,才是最為重要的。
那么大家認為新婚姻法的婚后房產,你認為如何?是支持還是反對呢?
婚內財產分割弱者為王
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新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將保護弱勢一方。
條款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
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
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王芳律師認為,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產的重大突破。它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
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
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
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尤其對家庭主婦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生不生孩子老婆說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將由老婆說了算,以保護女性避免淪為生育工具。
條款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
支持。
解讀俞里江副庭長表示,司法解釋(三)實際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但
同時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產生重大分歧時,
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這一點。”
張獻博士認為,第九條并非否認男方的生育權,但在理論上明確了一個問題,即“生
育權是一種人格權、絕對權、支配權,而不是身份權”。妻子墮胎并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
權,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種人格權,這種人格權是自己獨立享有的。
馬憶南教授認為,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
權要高于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體、不能擁有拒絕生育
的權利,很可能淪為生育的工具。據新華社
那么大家認為新婚姻法的婚后房產,你認為合理嗎?這樣對女方到底公平嗎?
本文發布于:2022-08-29 22:05: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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