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的概念與特征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發?其他法定事由的,持票?可以對背書?、出票?以及匯票的
其他債務??使追索權。追索權是指持票?在經過提??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法?使票據兌付請
求權時,依法向其前?請求償還票據?額、利息及費?的?種票據上權利。
按照追索權?使的時間條件,可將其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兩種。期前追索權是指在匯票不獲承兌或者在付款?破
產、死亡時,持票?在付款到期?前即可依法對其前??使的追索權;到期追索權則是指當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持票?在
付款到期?后?可依法對其前??使的追索權。按照追索權?使主體的標準,還可將追索權分為初次追索權和再追索權兩種。
初次追索權是指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由持票?或收款?依法對其所有前??使的追索權;?再追索權則是指當初
次追索權?因?使追索權?獲償付之后,由償付該債務的當事?依法再向其前?進?追索的請求權。上述不同追索權因?使基
礎不同,故其追索的?額與時效期間也不相同。
追索權本質上是持票?依票據享有的第?請求權,其法律特征在于:
1.追索權是?票據上權利,是票據請求權之?種。追索權與票據出票?或背書?的擔保兌付責任相對待,票據權利?在
其票據不獲兌付的可依票據法向其前?追索,且該追索權不受票據基礎關系效?的影響,它與基于票據基礎關系的利益償還請
求權不同。追索權制度的作?在于增強票據的效?和信??,以確保票據兌付請求權的實現。
2.追索權是票據權利?向其前?請求償還票據?額、利息及費?的請求權。這就是說,追索權在客體上不同于第?請求
權,它不僅包括票據?額,還包括因票據不獲兌付?使票據權利?損失的匯票利息以及取得拒絕證書和發出通知的費?。各國
票據法對于追索權客體的這?規定,意在全?保護票據權利?的合法權益,增強票據的信??和社會接受程度。
3.追索權是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期前不獲承兌或者發?其他法定事由時,?可依法定程序?使的票據上權利。根據我
國《票據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匯票權利?只有在下述情況發?時,?可依法?使追索權:(1)匯票在付款提?期間
經合法提?被拒絕付款并取得拒絕證書的,權利?可?使追索權;(2)匯票在付款到期?前經合法提?被拒絕承兌并取得拒
絕證書的,權利?可?使追索權;(3)匯票在提?承兌或付款時,承兌?或者付款?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責
令終?業務活動的,權利?在取得了法院或主管部門出具的等同于拒絕證明效?的?件后也可以?使追索權。
4.追索權在法律上具備可選擇性和可代位性。根據我國和多數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權利?在其匯票不獲兌付時,可
依法向其全部前?的擔保債務?中??或數?進?追索,其中包括出票?、背書?和保證?(但在有保證?保證的條件下,第
?債務?的范圍依法定規則),該等第?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匯票權利?的追索權具有可選擇性;在被追索?向初次追索
權?清償了追索債務后,依法將取得對其前?的再追索權,該代位權?有權向其前?請求償還其已經償付的全部?額,也有權
向其前?請求償還其在獲得再追索清償前的利息損失和發出相關通知書的費?,此為追索權的可代位性,它將最終溯及?匯票
出票?。
?、匯票追索權的?使條件
票據追索權制度實質上是票據上第?債務?的擔保責任制度,其作?在于保障票據兌付請求權的實現,增強票據的信?
?。但是,根據各國的票據法制度,票據追索權的發?須具備特定的法定條件,票據追索權實際上須在完全具備了此類法定條
件的基礎上?可?使。這就是票據追索權的?使條件。我國票據法對于匯票追索權的?使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其中某些條
件規則與各國票據法的規定不盡統?。簡要地說,我國法律中對于匯票追索權規定了以下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匯票在提?期間經合法提?
根據我國《票據法》和《?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持票?為保全其匯票追索權的效?,必須在匯票的承兌提?期內和付款
提?期內向付款?依法進?了承兌提?和付款提?。“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承兌的,持票?喪失對其前?的追索僅” .“商業
匯票的持票?超過規定期限提?付款的,喪失對其前?的追索權”。“銀?匯票、銀?本票的持票?超過規定期限提?付款的,
喪失對出票?以外的前?的追索權,持票?在作出說明后,仍可向出票?請求付款。?票的持票?超過規定的期限提?付款
的,喪失對出票?以外的前?的追索權” .應當說,我國現?法對于匯票追索權規定的?使條件是?分嚴苛的,這與多數國家的
票據法的規定并不相同。 依上述規定,我國遠期匯票的持票?如在提?期內未提?承兌的,不僅將使其付款請求權的效?處
于不確定狀況,?且將喪失對其前?的任何追索權;我國經承兌匯票的持票?如在提?期內未提?付款的,其付款請求權雖可
經說明程序仍保持有效,但也將喪失對其前?的任何追索權;我國即期匯票的持票?如在付款提?期內未提?付款的,不僅將
喪失對出票?以外其他前?的追索權,?且將喪失對“代理付款?”的付款請求權,實際上我國票據法規中所說的即期匯票的“代
理付款?”也就是票據法上的付款?,?我國票據法規中所說的即期匯票持票?對出票?的追索權實際上是?申請退款程序;
不僅如此,上述規則也將被?于本票和?票。本?認為,我國現?票據法規對于匯票上權利的限制是有損于票據制度基本功
的,在我國?前采取短期提?規則的法制條件下,在我國?前匯票上兌付請求權并不具有確定性效?的條件下,對匯票上追索
權附加過于嚴格的限制顯然不利于有效發揮匯票的作?和功能,顯然不利于保護匯票權利?的正當權益,顯然不利于助長匯票
流通與交易之安全,并且此種旨在削弱第?債務?責任的作法并?實際意義。
(?)匯票上兌付請求權被拒絕或不能實現
從票據法理論上說,追索權作為票據上第?請求權僅是?附條件的權利,票據上第?債務?所負擔的擔保責任也僅為?附
條件債務;只有在匯票持票?經合法匯票提??被第?債務?拒絕兌付或者因法定事由發?致使持票??法?使兌付請求權
時,第?債務?的擔保責任?可實現其效?,持票?的追索權?可依法?使。依此,匯票上兌付請求權被拒絕或者因法定事由
?不能實現,是追索權?使的實質條件。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1條和第68條的規定,匯票權利?在遇到下列情況之?時,
可依法“對背書?、出票?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使追索權”。
(1)匯票在到期?時經合法付款提??被付款?拒絕付款的,票據權利?可?使追索權,此為期后追索權,其權利?可
為初次追索權?,也可為再追索權?。
(2)匯票在付款到期?前經合法承兌提??被拒絕承兌的,票據權利?可依法?使追索權,此為期前追索,它僅適?于
遠期匯票;在此種情況下,由于匯票上的付款請求權實際上?法發?,追索權已變得?關重要。
(3)在匯票兌付提?期屆滿前,承兌?或者付款?死亡或逃匿的,票據權利?可以依法?使追索權,此可以為期前追
索,也可以為期后追索;它包括付款?在匯票承兌前發?的死亡或逃匿,也包括在匯票承兌后發?的付款?死亡或逃
(4)在匯票兌付提?期屆滿前,承兌?或付款?被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業務活動的,票據權利?也可
依法?使追索權,此可為期前追索,也可以期后追索;、其情況與前項?體相同'.
(5)在初次追索權?依據上述任?條件實現了其追索權后,清償了追索債務的被追索?可以依法對其前?的背書?、出
票?及匯票的其他債務?進?再追索;此為再追索權的?使條件,它不僅須符合前述任?條件,?且須符合再追索?履?完畢
其被追索債務之條件。
(三)票據權利?依法取得拒絕證明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取得并出?拒絕證書或拒絕證明?件是證明匯票權利?的兌付請求權被拒絕或不能實現:的形式
要件,也是匯票權利??使追索權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持票?不能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
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前?的追索權“ .
由于我國票據法規將持票?取得拒絕兌付證書或拒絕證明?件作為其?使追索權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條件,并且實際上將持
票?被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作為追索權發?的起點和時效起算點,這就使得拒絕證書或拒絕證明的作成規則具有了?關重要意
義。根據《票據法》第62條、第63條和第106條的規定,“持票?提?承兌或者提?付款被拒絕的,承兌?或者付款?必須出
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的民事責任”。在承兌?或付款?
死亡、逃匿、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業務活動時,持票?也應當“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在持票?“未按規定期
限”取得和提供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時,將喪失對其前?的追索權;但在此情況下,“承兌?或付款?仍應當
對持票?承擔責任”。對于匯票拒絕證書的作成規則,將在后?進?步介紹。
(四)追索權的?使未超過時效期間
追索權?使除須具備前述三項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追索權的消滅時效期間規則。根據《票據法》第17條
的規定,匯票權利?應當在下述時效期間內對其前??使追索權,超越該期間未?使權利的,將導致其追索權消滅。
(1)匯票持票?對其?般前?的追索權應當?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起的6個?內?使;該拒絕兌付的?期應當
在拒絕證明?件中載明。
(2)持票?對遠期匯票出票?的追索權,應當?匯票付款到期?起的2年內?使;對即期匯票出票?的追索權,應當?
匯票出票?起的2年內?使;這?規定實際上使匯票出票?負擔了較之其他第?債務?更重的擔保責任。
(3)再追索?對其前?的再追索權,應當?其履?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起的3個?內?使;根據這?規定,履?
了被追索債務的再追索權?如果因訴訟程序期間拖延?超過了3個?期,也將會喪失再追索權??法得到票據法的保護。
值得說明的是,我國?前的民事基本法原則上僅承認訴訟時效制度和與之相關的時效中?與時效中斷制度;此類旨在保障
權利?訴訟時效利益的制度是否也應適?于票據實體權利之消滅時效,顯然須通過法律解釋?段來解決。
三、匯票的拒絕證明
如前所述,匯票權利??使追索權以取得并出?拒絕證書或拒絕證明為必要前提和基本形式要件,此類證明?件不僅具有
證明匯票權利?第?請求權被拒絕或?法實現的效?,?且具有證明匯票權利?的追索權已經?效并已起算時效期間的效?。
在我國票據法中,匯票的拒絕證明是指證明匯票權利?的承兌付款請求權被拒絕或因法定事由??法實現,依法可作為匯票權
利??使追索權根據的證明?件。它不僅包括傳統票據法上的承兌拒絕證書和付款拒絕證書,?且還包括退票理由書和由相關
部門出具的表明匯票權利?的兌付請求權因法定事由不能實現的其他證明?件,現分述如下。
(?)拒絕證書
根據傳統票據法理論,拒絕證書是證明持票?曾合法提??使票據權利并且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因法定原因?法?
使兌付請求權的公證?件,其作?在于證明權利?的兌付請求權被拒絕或?法實現之事實。在我國票據法中,拒絕證書被稱
為“拒絕證明”,它僅指由票據付款?在拒絕持票?的承兌請求或付款請求時依法出具的證明該拒絕事實的要式證明?件。根據
我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匯票拒絕證書的作成規則主要包括以下?些:
?先,匯票承兌?或付款?如果拒絕持票?的提?承兌或提?付款的,必須依法做成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并應交付
持票?:“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的民事責任” .這就是說,在付款?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
依法負有作成拒絕證書的義務,以保全持票?的追索權。這?規定對于減少票據糾紛,明確當事?的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匯票承兌?或付款?在收到持票?提?的匯票后,原則上應在法律規定的“猶豫期間”內作成拒絕證書。根據《票據
法》和《?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付款?對于拒絕承兌的猶豫期間為“?收到提?承兌的匯票之?起3?內”;?付款?在拒絕
付款時,應?接到商業匯票的次?起3?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交持票?“ .由于我國?前的票據法規對于追索權僅規定了
較短的時效期間,同時?對票據提?規定了較為嚴苛的限制規則,在此條件下,要求承兌?或付款?在較短的期限內承兌付款
或者作成拒絕證明顯然是必要?合理的;
最后,匯票承兌?或付款?應當依據法律要求的記載內容作成拒絕證書并將其與匯票交付持票?。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
法》和《?持結算辦法》的規定,拒絕證書的必要記載內容主要包括:(1)被拒絕承兌或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
項;(2)拒絕承兌或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3)拒絕承兌或付款的時間;(4)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
我國票據法實踐中的退票理由書原本僅適?于銀?間的?付結算關系,但根據我國銀?間結算之慣例,在持票?通過其委
托收款銀?(經票據交換所)進?提?或者由付款?的代理銀?進?代理付款時,如果代理銀?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也通
常采取退票理由書形式。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退票理由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其必要記載內容也與拒絕證明?體相同,但現
?票據法規對于退票理由書的作成時間卻未設規定。從實踐來看,由于退票理由書的作成和交付存在著通知、郵寄、轉交等程
序,故其猶豫期間實際上較長,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持票?的合法權益。
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27條的規定,退票理由書的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所退票據的種類;
(2)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3)退票時間;(4)退票?簽章。由于退票理由書在實踐中采取統?書?格式,并且退
票理由書實際上與票據同時退還持票?,故實踐中經常發?的糾紛主要是記載退票時間與實際交付時間不?致的爭議。
(三)其他法定證明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到期?前或者匯票付款提?期屆滿前,如果發?了承兌?或付款?死亡、逃匿、依法被宣告破
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業務活動等情形,持票?可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并依該證明?使追索權,此類法定證明也具有
等同于拒絕證明的效?。
根據《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國票據法上的“其他有關證明”包括以下五種:(1)在承兌?或付款
?死亡的情況下,由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或付款?死亡的證明具有拒絕證明效?。(2)在承兌?或付款?逃匿的
情況下,由司法機關出具的關于承兌?或付款?逃匿的證明具有拒絕證明效?。(3)在承兌?或付款?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的情況下,由法院出具的有關司法?書具有拒絕證明效?。(4)在承兌?或付款?因違法被責令終?業務活動的情況下,由
有關?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5)根據持票?請求,由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內容的公證
?書也具有拒絕證明的效?。
從?前的實踐看,上述證明?件中僅由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實際上才可完整記載票據法關于拒絕證明的全部內容;?
其他四種法定證明?件的制作和取得實際上并不完全符合票據法的要求,也并不符合?前追索權?使實踐的要求。這就是說,
?前的票據法規?少須通過解釋性規則解決以下基本問題:(1)在發??了《票據法》第、61條規定的付款?死亡、逃匿、
被宣告破產或被責令終?營業的情況時,持票?實際上處于提?不能狀態;因此?前票據法規中關于不按期提?可消滅追索權
的規定。 顯然不應當適?于此種情況,這就需要相關法規對提?規則進?步修改和完善。(2)在發?了《票據法》第61條規
定的持票?不能?使票據兌付請求權的情況時,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將依職權做~司法?書或?政?件;但此類
法律?件的作成和取得并不考慮票據法制的要求,現?法規中既未規定持票?對此類法定證明?件的申請取得程序,也不可能
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持票?的證明出具義務;這同樣需要票據法規對此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規定。(3)在發?了《票據法》
第61條規定的持票?不能?使票據兌付請求權的情況時,各有關主管部門實際上是根據相關的?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依職權作
出?政?件、?政決定或司法判裁?書,其程序期間并不?定符合票據法關于拒絕證明作成時間的要求,由于我國票據法將付
款?拒絕兌付的時間(??拒絕證明作成的時間)作為追索權?效之起算點和時效進?之起算點,這就更加重了持票?追索權
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危險;此問題顯然須通過票據法規??的完善得到解決。(4)在發?了《票據法》第61條規定的持票?不
能?使票據兌付請求權的情況時,有關主管部門依職權做出的?政?件或司法?書具有特定部門法上的意義,其中僅特定事實
的認定涉及票據追索權制度;因?此類證明?件往往僅可作為具有拒絕證明內容的公證?件的基礎。
四、追索權的?使程序
匯票權利?在具備追索權的?使條件并且已經取得拒絕證明的情況下,可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使匯票追索權。根據票據法
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匯票追索權的?使應當遵循以下程序規則。
(?)拒絕事實的通知
在票據法理論中,有學者將拒絕事實的通知理解為“追索通知”;但按照?陸法系票據法或?內?票據法系的?般認識,此
項事實通知僅為程序規則,?不屬于保全追索權的要件。
根據《票據法》第66條的規定,拒絕事實通知?為的規則主要為:(1)匯票持票?在?使追索權時應當?先將匯票被拒
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事實書?通知其前?,持票?也可向各匯票第?債務?同時發出該通知;?被通知的前?則應當在規定
期限內將該拒絕事實以書??式通知其再前?;違反此程度規則的匯票權利?雖不致因此?喪失其追索權,但依法應對“因延
期通知給其前?或者出票?”造成的匯票利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賠償的?額以匯票?額為限”。(2)匯票持票?應當?收
到拒絕證明或有關證明之?起的3?內“將被拒絕事由通知其前?”;持票?的前?(潛在的再追索?)則應當?收到該通知之
?起的 3?內將該事實通知其再前?;該通知可以按照被通知?的法定地址或約定地址以郵寄?式進?,并在時間和送達問題
上采取發信主義原則。(3)拒絕事實的通知應當采取書?形式,其內容應當包括被拒絕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該匯票被拒絕
或退票的事實、拒絕時間及拒絕證明?件等。
由于拒絕事實的通知實際上涉及到票據權利?追索權的?使,多數國家的票據法往往對其規定有嚴密的程序規則,并且通
常設有免予通知的條件規則。我國票據法?前未規定免除通知的規則,在追索權?使上較多考慮到第?債務?的利益。
(?)追索請求
根據票據法實踐,匯票權利?的追索權可以基于第?債務?的主動償還?實現,也可以基于權利?的?訴訟請求?實現,
還可以基于權利?的訴訟請求?實現。這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匯票權利?的追索權?使中包含有追索請求程序,這是確定
被追索?和追索標的基本要求。
根據(票據法)第68條和第70條的規定,?般匯票持票?的追索請求應循以下規則:(1)符合追索條件的持票?依法可
向作為其前?的出票?、背書?、保證?中的任何??或數?不分順序地提出追索請求;還可以在已經向某些票據債務?提出
追索請求后,依法追加向其他第?債務?提出追索請求。(2)持票?在追索請求中應當明確提出追索的范圍與?額;根據法
律限制,持票?提出的該追索范圍可以包括被拒絕兌付的匯票?額、匯票?額?到期?或提??起到清償??的法定利息、取
得拒絕證明和發出拒絕通知的費?。
(三)給付與受領
給付與受領是匯票追索權實現的必經程序,這?過程實際上受到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則的?配。從我國票據法規和民事法
律的要求來看,票據權利?通過?訴訟?式進?追索請求的情況下,匯票債務?的給付與權利?的受領是直接依據匯票權利?
的追索請求內容或雙?約定進?的;在票據權利?以訴訟?式進?追索請求的情況下,匯票債務?的給付與權利?的受領則是
依據司法裁判進?的,這實質上是?強制執??為。
根據(票據法)第70條的規定,在被追索?履?清償給付的情況下,追索權?應當在受領時向被追索?交付匯票和拒絕
證明等?件,同時應向被追索?出具收款發票和收據,被追索?可以據此?使再追索權。
(四)變式匯票的追索
這?所說的變式匯票是指匯票記載中含有回頭發票或回頭背書等內容,?使該匯票的追索權?或再追索權?同時?具有匯
票上債務?地位的匯票。在各國票據法實踐中,指?匯票(因回頭發票?形成)和?付匯票具有較普遍的意義,它們實際上擴
展了匯票的商業作?;?回頭背書更是因票據流通所形成的某種難以完全避免的客觀情況。我國?前的票據法規雖然并未對回
頭發票和回頭背書加以明確的規定,但(票據法)第69條實際上已確認了此類變式匯票的存在。
在變式匯票情況下,由于同?匯票的當事?兼具有?重?份或資格,從?使該匯票的追索權?和潛在的再追索權?實際上
?處于匯票債務?的地位,例如,持票?或權利?實際上?為出票?或背書?。此種情況不僅會導致票據關系的循環與混亂,
?且使得追索權的概念處于邏輯?盾之狀況。正鑒于此,各國票據法通常對于變式匯票的追索權附加某些特殊規則。根據我國
《票據法》第69條的規定,如匯票持票?同時為出票?的,對其前??追索權;如持票?同時曾為匯票上背書?的,對該背
書的后?亦?追索權。這些規定將權利?的追索權嚴格限制在對其真實前?追索的范圍之內。
(五)再追索?使程序
按照票據法原理,被追索?在清償了被追索的債務后,應代位取得票據權利?的地位,有權向其所有的前?再追索。我國
《票據法》第68條對此也明確規定:“被追索?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享有同?權利”。
再追索權的?使,同樣須遵循追索權條件規則和追索權程度規則,該規則與初次追索權的?使規則?體相同。這就是說,
再追索權的?使,同樣須由權利?取得拒絕證明和有效的匯票,同樣須符合匯票上兌付請求權被拒絕或不能實現的條件,同樣
須受到特定時效期間制度的限制,同樣應履?拒絕事實通知程序、追索請求程序、給付與受領程序等。但從程序上看,再追索
在以下???適?的規則與初次追索不盡相同:(1)再追索的主體不完全等同于初次追索;再追索權?僅限于已經償付了初
次追索債務的當事?,?被再追索的債務?僅為再追索?的前?債務?。(2)再追索債務的法定范圍不完全等同于初次追
索;根據《票據法》第71條的規定,該債務范圍主要為:再追索?已清償的全部?額、該清償?額?清償?起?再追索清償
??的法定利息、發出拒絕通知的費?等。(3)再追索權適?的法定期間規則不完全等同于初次追索;再追索權的時效期間
為?初次追索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起的3個?,再追索的拒絕事實通知期間為再追索?收到拒絕事實通知?起的3?
內,這些均不同于初次追索。從實踐來看,再追索可能多次發?;每次再追索時,其債務?范圍均會縮其債務范圍均會在前次
追索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利息損失和費??出。
五、追索權的效?與喪失
追索權的效?是指追索權?使的效?,它包括對追索?和對被追索?兩??的法律后果。追索權的喪失則是指因發?法定
事由?導致追索權消滅的情況。
(?)追索權的效?
對于追索權???,追索權的?使和受償將使得追索權?的匯票上債權實現,使得其享有的匯票上權利歸于消滅。但此項
權利消滅并不意味著匯票上權利的絕對消滅,?可能導致被追索?的代位權。
對于被追索???,追索權的?使和實現將導致被追索?的債務因履??消滅,但它也并不意味著匯票上其他第?債務?
的債務均歸于消滅。另???,追索權的?使和實現將使得履?了債務的被追索?代位取得了匯票上的再追索權;這就是說,
在匯票經初次追索?受償的情況下,再追索權?的前?仍負有匯票上債務,這?被追索的債務直?出票?最終履?了清償責任
后?被完全消滅。
(?)追索權的喪失
追索權除可因權利?使和實現?消滅外,還可能因法定事由的發??歸于消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可導致匯票上追
索權喪失的法定事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先,追索權可因未經合法提?保全?喪失。依現?法規的規定,持票?如在法律規
定的提?期間內未作承兌提?或付款提?的,其追索權將因未經保全?喪失。我國票據法上的這?規定實際上將追索權的成?
限制在嚴格的條件范圍內。其次,追索權還可因其時效期間屆滿?消滅。這就是說,持票?對其?般前?的追索權?被拒絕兌
付之?起的6個?內,對出票?的追索權?出票?起的2年之內如未經?使的,將歸于消滅;再追索?對其前?的再追索權?
其初次清償?或被提起訴訟之?起3個?內如未經?使,也將歸于消滅。
本文發布于:2023-05-27 13:07: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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