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包如星
作者機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
頁碼: 17-21頁
主題詞: 單位犯罪;經濟犯罪活動;直接責任人員;主管人員;法律責任;司法實踐;非法經營額;處
罰原則;違法犯罪行為;犯罪主體
摘要: 近年來,一些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乘改革、開放之機,利用經濟體制雙軌制及
流通領域中某些管理上的混亂,猖狂地進行經濟犯罪活動,情況十分嚴重。1988年全市工商處理
違法案47291件,其中單位一般違法案就占1626件,單位投機倒把案占474件(包括黨政機關“以
權經商”案),但真正追究法律責任,幾年來屈指可數。這就向我們研究法律和司法實踐的同志,提
出了一個新的課題,單位投機倒把的概念、特點是什么?原因何在?如何采取對策?如何適用政策
和法律?1989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
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文僅就有關問題談些粗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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