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訂單、要貨單等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各方責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業務憑證,未按規定貼花。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994號)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核查建議】逐項翻閱訂單、要貨單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所載金額計算應繳納印花稅,與已繳納印花稅比對,查看是否足額繳納印花稅。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費,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
【核查建議】逐項核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所屬各明細賬,查看有無繳付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再進一步翻閱憑證查看在繳付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時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放給個人的過節費、高溫費(或購物卡),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管理費用等明細賬,查看有無發放過節費、高溫費等費用,再進一步翻閱憑證查看發給個人的上述福利費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部分未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每月為職工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按照“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來計算的,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自建(購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繳納房產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核查建議】核查“固定資產”賬戶中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應稅資產的原值,計算是否足額繳納房產稅。
企業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證等權屬資料證明,根據權屬資料所載時間,查看相應應稅面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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