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橫琴新區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橫琴新區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遷子女,是指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區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效期內居住證),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滿6至18周歲的非珠海市戶籍隨遷兒童少年。報名時,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持有我區有效期內居住證的,視為無效申請。
在我區工作、居住的港澳臺僑外人員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顧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適齡隨遷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一方在我區工作,報名時持有效的居住證登記地址或者自有全權房產在學區范圍,按積分申請本區義務教育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公辦學位。
報讀小學一年級的須年滿6 周歲(當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報讀初中一年級的須為當年小學六年級應屆畢業學生。
第四條隨遷子女積分入學設置居住年限(或區內完全產權房產登記年限)、職業資格(或文化程度)、參保年限和加分項目。具體積分指標及分值詳見《珠海市橫琴新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表》。
第五條 積分總值為各項指標相加得分之和,可任選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一方計算積分,不重復計分。
第六條積分入學分數線劃定原則:積分入學分數線按當年全區各公辦學校招生計劃總數,在招收本區非積分入學各類型學生后,根據剩余學位數來確定,積分由高到低錄取,名額錄滿即止。積分入學分數線與積分入學擬錄取名單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隨遷子女積分入學,采取網上報名、集中受理、職能部門審核、系統自動計算積分、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錄取的招生模式。
異地務工人員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戶籍信息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職業資格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查提供;房產登記信息由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核查提供。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年招生計劃,達到當年積分入學資格分值的,及時向社會公示5天。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學校。
第九條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查詢積分信息。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申請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核的,視作自動放棄復核機會,其積分以原核定的為準。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公示最終結果,綜合考慮招生計劃、學區學位、申請人數以及房產或居住地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學位。
第十一條隨遷子女及其家長于當年規定時間內,并持戶口簿、房地產權證等有關佐證材料原件到錄取學校現場核對,核對無誤后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積分入學資格,取消其公辦學位。
第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已在校的學生(以全國學籍系統數據為準,當年小學六年級學生報讀初中一年級的除外),不得申請積分入學。凡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積分入學資格;已憑積分入學的,取消其公辦學位。已取得全國學籍系統學籍號,變相留級重復申請學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請學位。所造成后果,由監護人承擔。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上級有關隨遷子女入學的最新規定及區內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及時調整隨遷子女積分入學項目和分值,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社會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珠海市橫琴新區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表
注:每年的積分入學錄取分數線根據當年全區的招生實際情況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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