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落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責任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責任。
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實際管理人)負責登記報送和督促申報
投靠親友居住的(含駐家的家政服務人員),由被投靠的戶主負責登記報送和督促申報
用人單位應督促告知外地籍員工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用工人員信息
在賓館酒店、旅店、學校、培訓機構、醫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寄宿、住宿的,由相關單位、場所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報送
發現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要立即向所在的社區(村)或派出所報告。
嚴格落實租賃房屋登記責任
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實際管理人)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辦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記。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發生變化時,房屋出租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日內,將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報送公安機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在物業管理服務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動人口信息,在3日內報送公安機關,發現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要立即向所在社區(村)或派出所報告。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6:4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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