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人社局網站消息,為保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法規,經北京市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
據悉,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5267元的,調整到526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4216元的,調整到42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160.2元的,調整到3160.2元。
根據有關法規,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告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生活護理費是指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生活自理障礙依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五項條件進行劃分,五項均需要護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此次調整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文章來源:社保網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20:0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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