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醫療救助的保障對象
符合醫療救助保障對象是指參加茂名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不再單獨注明)、全市在冊建檔立卡扶貧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
二、我市醫療救助的保障項目
我市的醫療保障項目包括:①門診醫療救助;②住院醫療救助;③二次醫療救助。
三、我市門診醫療救助待遇標準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疇門診個人負擔合規費用的救助比例為100%;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全市在冊建檔立卡扶貧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疇門診個人負擔合規費用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6萬元。
四、我市住院醫療救助待遇標準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年度政策內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額;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全市在冊建檔立卡扶貧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年度政策內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80%以上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6萬元。
五、我市二次醫療救助待遇標準
二次醫療救助是以在申請救助當年度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社會指定醫療捐贈支付,以及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含合規范圍外)作為救助基數,在年度累計最高救助限額內采用分類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的救助。
(1)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社會指定醫療捐贈支付,以及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個人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即政策內個人自付部分、起付線和政策外個人自費部分),不設救助起付線,按100%的比例給予二次醫療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社會指定醫療捐贈支付,以及門診和醫療救助后,根據剩下個人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即政策內個人自付部分、起付線和政策外個人自費部分),二次救助起付線為3000元,按80%的比例給予二次醫療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
(3)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社會指定醫療捐贈支付,以及門診和醫療救助后,根據剩下個人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二次救助起付線為3000元,按70%的比例給予二次醫療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六、不能享受我市醫療救助政策的情況
①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②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③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④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
⑤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七、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
2019年我市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系統正式上線,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全面實現市域內、省內和跨省異地就醫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一站式”直接結算服務,實現市、縣、鎮三級全覆蓋,醫療救助對象在聯網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等費用,只需支付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結算后個人負擔部分費用即可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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