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guī)定:“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guī)定:“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shù),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shù)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shù)。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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