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流程(試行)
為規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稱申報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舉辦者到所在旗縣(市、區)登記管理部門申報名稱。營利性培訓機構到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辦理,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
二、設立申請
舉辦者完成培訓機構名稱預審核后,根據培訓內容向屬地旗縣(市、區)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登記表》(附件1)。
培訓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身份證、健康證明及相關從業資質證明;填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明細表》(附件2)。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負責人、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教研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安全保衛人員等。
辦學投入的驗資證明。
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填報《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教材備案表》(附件3)。
舉辦者、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體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和無犯罪記錄承諾書。
培訓場所房產權屬證明;租賃場地的,還應當提交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租賃合同(協議)。
培訓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應當標明實際用于教學的區域、面積。
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設置標準》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
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主管部門向舉辦者出具《受理通知書》(附件4)。
審核。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社會信用情況核查和辦學現場審核,出具是否符合設置條件的審核建議。
公示。對擬同意設立的培訓機構,在培訓場所和主管部門官網公示7個工作日。
審批。主管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培訓機構的行政審批結論。主管部門應當于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批結論。
四、法人登記
辦學審批通過后20日內,舉辦者持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核準書》及其他法定登記材料,至相關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營利性培訓機構到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依規辦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到民政部門依法依規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
五、備案辦結
舉辦者完成法人登記后,向主管部門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申請備案辦結,主管部門向舉辦者出具《辦結通知書》,完成培訓機構設立流程。
六、變更和注銷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地址、培訓內容、培訓對象等事項變更,須提交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
不再從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應主動到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核準書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核準書;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訓機構核準書的,對原取得的培訓機構核準書,予以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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