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槍怎么判刑
搶奪槍支罪量刑標準的規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搶槍特征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秘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秘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翻墻越窗、順手牽羊等。
二、搶奪槍支罪說明
1、本罪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非特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客觀方面只要實施盜竊、搶奪非特定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無論手段和結果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本罪是選擇性罪名。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有關本罪的條款已被吸收,該決定已廢止。
3、適用本罪時要注意,對特定人員和對象,即國家機關、軍警、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盜竊和搶奪的,視同“情節嚴重”量刑,即從十年以上起刑。也有人認為應單列“盜竊、搶奪特定人員槍支彈藥罪”,因構成要件相同,僅量刑加重,故從略并為本罪。
三、搶奪槍支罪刑法標準
1.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采取秘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己有的行為。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2.行為人以占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目的而盜竊、搶奪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3.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屬情節嚴重行為,不受其盜竊、搶劫的具體數量的限制,依法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槍判幾年
【
法律分析】
搶奪槍支罪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的,采取秘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已有的行為。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搶奪槍支罪的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3、犯罪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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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民警的槍怎么處理
襲警搶槍構成搶劫槍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社會的公共安全,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二、什么是刑事警察
1.刑事警察(簡稱刑警),做刑事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況;組織、協調偵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擔案件痕跡和物證提取、檢驗、鑒定。承擔本轄區內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的經濟犯罪偵查防范工作;承擔涉外刑事案件、對外警務的聯絡和接洽。狹義的“刑警”是指刑警隊的警察。廣義的還包括經偵隊、緝毒隊等等。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日常聽說的有盜竊、兇殺、詐騙、拐賣婦幼等犯罪案件 。
2.全國刑警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省(自治區)公安廳(直轄市公安局),地級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區公安處)、縣(縣級市、旗)公安局(市轄區公安分局)4級公安機關。在公安部設有刑事偵查局;在省級公安廳(局)設有刑偵(警)總隊;在地級公安局(處)設有刑偵(警)支隊;在各縣級公安局(分局)設有刑偵(警)大隊。此外,還有一級派出機構,就是刑偵大隊向轄區內派駐若干個責任區刑警隊,責任區刑警隊是公安機關最底層的實戰單位。
3.刑事偵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偵查部門是打擊刑事犯罪的專職部門。《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于首要環節,偵查與起訴、審判階段并列,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中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證據都來源于偵查。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三個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能超越職責或者互相代替。
三、什么是交通警察
1.指在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工作的人民警察。交通警察是警察的一個警種。其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2.主要職責是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搶槍未遂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搶劫未遂的,按搶劫罪論處,因其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提供;(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搶奪警察槍支可以開槍擊斃
題主是否想詢問“搶奪警察槍支可以開槍擊斃嗎”?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可以。如果已經嚴重威脅到人民警察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開槍擊斃。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惡意搶槍襲警是搶劫槍支罪,犯罪分子輕判的為十年以上刑期,嚴重的會判無期或者死刑。
2、襲警搶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以我國對于這種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是抱有從重處罰的態度。
建國后全國各地都有哪些殺哨兵搶槍案件
個人所知:
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的北京“白寶山”系列襲軍、襲警、搶劫殺人案當中,主犯白寶山為得到一支短槍即而實施搶劫,而多次偷襲北京的駐軍哨所,共殺死2人、殺傷6人(大概是,具體數字記不準了)。包括京郊某電廠門衛(解放軍戰士),搶奪56式半自動步槍一支,返回途中與巡警遭遇,開槍打傷4名民警;后偷襲某駐軍營地崗哨,搶奪81-1式自動步槍一支,再后偷襲八一射擊隊駐地崗哨,殺死1人,搶奪54式手槍槍套一支(他以為里面有槍)。在北京某煙草批發市場持槍搶劫十余萬現金后,他和同伙流竄至新疆(其二人曾在此服刑),殺死某派出所值班民警和協管員,搶奪54式手槍一支。最終在新疆某露天外幣兌換市場搶劫先進120萬員,并開槍打死、打傷尾追堵截的群眾12人(包括2名中學生)。
該犯最終在北京落網。此案系新中國10大刑事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