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偵查訊問概念包含哪幾層含義
偵查訊問,也即狹義的審訊,是指偵訊機關的審訊人員在偵查階段,為查清案件事實與犯罪嫌疑人以口頭盤問為主要方式進行的對抗性法律對話.
偵查訊問的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訊問目的的對抗性。博弈論對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具體策略選擇時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狈缸镒鳛闃O端個人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與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社會秩序的犯罪控制間的根本利益機制的沖突和對立,決定了特定審訊環境中圍繞口供突破的揭露證實犯罪與隱藏隱匿犯罪的攻防目的對抗性。在偵查訊問中,無罪嫌疑人不存在目的對抗,他不需要隱瞞什么,搞清問題對其有利,這是其與偵訊機關共同的目的指向,是偵查訊問的例外。偵查訊問的常態,是有罪嫌疑人對事實證據的隱瞞,搞清問題對其不利,利益沖突帶來偵查訊問目的的沖突。偵查訊問始終是圍繞查明案情、獲取證據目的展開和進行的,具有極強的功能指向性。
(2)訊問行為的互動性。恩格斯指出:“所有的兩極對立,總是決定于相互對立的兩極的相互作用;這兩極的分離和對立,只存在于它們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系之中。”[2]偵查訊問的不合作博弈,從“對策”的產生和功能看,其不僅是一個偵訊單方策略決定問題,更是偵訊雙方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一種策略抉擇問題。在訊與供這一基本矛盾中,偵查人員是偵查訊問的主動方,但絕不始終是決定偵查訊問矛盾發展態勢的主要方面和決定因素。審訊雙方作為偵查訊問情勢基本要素,在整個訊問活動中,都處于“察言觀色”的敏感狀態,提問和應答的語言、語氣、表情以及細微的肢體動作都會給對方以強烈刺激信號,從而影響其心理狀態、行為方式和應對策略。偵查訊問過程,就是一個訊問雙方,針鋒相對、“見招拆招”、行為互動的決策過程。成功的偵查訊問,源于偵查訊問“威懾相容”基本關系格局上的“良性呼應”,源于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礙和供述動機這對基本矛盾沖突中的知、情、意的信息流引導的良性循環。從某種意義上講,不成功的偵查訊問,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為的實質就是審訊人員與審訊對象關系惡化的結果。
(3)訊問信息的非對稱性。信息非對稱,是以人們獲取信息能力的不對稱為基礎的,某些博弈參與人擁有另一些博弈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偵查訊問中的信息非對稱,是指審訊信息的二個不對稱:一是有罪嫌疑人掌握的犯罪信息與偵訊機關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對稱;二是偵訊機關應對謀略信息與有罪嫌疑人應對謀略信息掌握的不對稱。信息是決策的前提,不同的信息及不同的信息擁有量直接影響甚至決定決策的結果,尤其在單人博弈模型中,信息就是決策。因此,偵查訊問過程實際上就是審訊人員與有罪嫌疑人之間關于有罪信息擁有的博弈。在這個過程中信息非對稱有二個基本發展態勢:一是制造信息不對稱。在信息博弈過程中,雙方都盡量隱匿自己的信息而捕捉對方的信息,審訊人員出于謀略理性往往會夸大其掌握的犯罪信息,有罪嫌疑人出于利害理性對審訊人員聲稱的充分證據往往心存狐疑;二是克服信息不對稱。隨著偵查工作不斷推進,訊問信息非對稱狀態中的非對稱犯罪信息和審訊策略信息,有可能逐漸演變為審訊雙方或一方對對方信息掌握的基本對稱。其中,當審訊人員對有罪信息掌握的基本對稱,而有罪嫌疑人對偵訊機關審訊謀略信息因偵訊機關對犯罪信息的掌握更不對稱時,這就是偵查訊問主動權。
(4)訊問的謀略性。馬克思說:“如果事物的表現形式和事物的本質會直接合而為一,一切科學都成為多余的了。”[3]犯罪嫌疑人是一個有罪人和無罪人融為一體的集合概念,解決供與不供,口供真假,以厘清案件事實、證實真正犯罪人是一個現象到本質乃至假象到本質的不合作博弈過程,支撐這個博弈成敗的基礎和關鍵是智力謀略而非肉體暴行。訊問謀略是偵查訊問的計策和方略,其目的是以最少的人力、時間和物質消耗,快速突破有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礙,使其作出如實交代,獲得最佳的訊問效果。訊問謀略,是以“詭道”為本質特征,以信息不對稱為基礎,以引導有罪嫌疑人認識偏差、行動失誤作出口供的計謀和策略。偵查訊問謀略是對偵查訊問手段起支配作用的計謀,以程序正義為基礎,受國家政策法律和社會道德底線的約束。
如何理解偵查訊問
偵查訊問,是指公安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和詰問,以獲取真實供述或者辯解,最后決定是否移送起訴或作其它處理的偵查活動。
意義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確適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內容是:
1.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實
2.追查同案嫌疑人、發現其他犯罪活動或線索
3.獲取口供,收集和核實證據
4.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動的規律和特點,總結訊問的經驗和教訓
偵查訊問和詢問的區別
法律分析:偵查詢問和訊問的區別:(一)詢問的對象主要是證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較自愿作證,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二)訊問的對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偵查訊問的原則
偵查訊問的基本原則
1、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偵查辦案的核心問題是證據問題。
2、訊問和調查取證相結合。提高效率的最佳手段。
3、嚴禁逼供信,這是偵查訊問不出或者少出偏差的重要保證。逼供信是指以打、逼、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而訊問人員不進行調查研究便輕易相信,并據此作出處理的一種非法行為。
應該如何偵查人員訊問
偵查人員的訊問方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則是應當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并要求保持完整性。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