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期宗法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家國一體,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下的周代等級劃分已經非常明確,大致分為大子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五等。各種不同等級的人,身份地位、權利、義務都不相同;禮儀、服飾,器用都有嚴格的規定,不能僭越。西周建立后,實行大規模的封邦建國,構筑了一個奴隸制社會完美的宗法金字塔。
這座金字塔的結構,由三個循環層的大宗和小宗組成。第一層次是周王,稱天子,是天下的第一大宗,最高的政權統治者,對于各宗都有絕對的支配權和剝奪權,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宗法金字塔的中堅層次是分封諸侯,他們都是周王的諸子,對周王而言處于小宗的地位,但在其封國內卻為大宗。第三層次是卿大夫,對諸侯而言又是小宗。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小宗有納貢、幫助出兵征伐的義務。大宗有保護小宗、調解小宗之間糾紛的責任。至于異性諸侯,根據“同性不婚”這條原則,便成了甥舅關系。因此,周王朝實際上是一個奴隸主大家族的統治體系,周王即周天子,即是國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長。這種復雜的血緣層次的大小宗絡,使奴隸主貴族連結成一個個井然有序的政治實體,不僅確定了各級奴隸主貴族的等級地位,而且把宗族結構與國家政權結構融為一體,從而實現了封邦建國的特定謀略。宗法制的實質在于保證奪取政權的家族對全社會實行家長制的專制統治。
周王及諸候的王位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包括國家權力、財富和奴隸,都屬于世襲繼承的范圍。
壓在這金字塔式等級制度底層的,就是廣大的平民和奴隸,他們終年“力役以事上”,自己則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法律還規定;“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不但禁止遷徙和雜居,而且子孫也須世守其業。
西周的宗法制和兵制是怎樣的?
西周的宗法制:
宗法制是古代貴族憑借血緣關系對族人進行統轄管理的制度,從而成為統治者維護社會和政治秩序的一種重要手段。它的核心是嫡長子繼承制。這一制度在商朝后期已經存在,到周朝變得更為典型和系統。天子的嫡長子繼承王位,余子分封為諸侯,諸侯的嫡長子繼承君位,余子分封為卿大夫,依此類推,直至最低層。嫡長后裔稱做這個家族、家族的“大宗”。嫡長以外各子及其子孫則為“小宗”。無論經過多少代,大宗始終是本宗族的核心,通過他將始祖的后裔聯結成一個具有實體性的血緣團體。
宗法關系的基本內容,實質上就是大宗或小宗依據自己的特殊身份,對不同范圍內、包括直系與旁系親屬族人的統轄管理。西周宗法制與分封制相結合,親緣關系與政治關系相結合,有效地起到了維系社會、政治秩序的作用。這也是周朝政治有別于后世的一個重要特點。(朱著63頁)。
西周的兵制:
周六師由周人組成,銅器銘文中稱為“西六師”。殷八師由殷遺民組成,周人任將帥,銅器銘文中稱為“成周八師”。(成周:武庚叛亂平定后,周統治者把參加武庚叛亂的商頑民,強制遷徙到洛水北岸,命令他們興建一座成周城,令商頑民在成周附近定居。這座城是周人控制整個東方地區最重要的政治軍事樞紐)。
虎賁禁衛軍,虎賁為九錫中的一種賞賜,守門之軍虎賁衛士若干人,或謂三百人;也指虎賁衛士所執武器,戟、鎩之類。根據周禮的記載,夏朝的官員里有虎賁氏。古"賁"通用,虎賁取義如虎之奔走逐獸。西周精銳的武士稱謂。
西周宗法制
眾多周知,西周實行的分封制進一步完善了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宗法制源于原始氏族社會的血緣紐帶關系。
按照宗法制度原則,大宗、小宗的層層區別,把各級奴隸主貴族緊密地聯系起來,并且從“同姓不婚”的傳統出發,用婚姻關系把異姓貴族結合起來。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整個國家宛如一個龐大的家族系統,形成了政權和族權的有機結合。
宗法制與分封制相結合,親緣關系與政治關系相結合,形成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關系,有效地起到了維系社會、政治秩序的作用。這也是周朝政治有別于后世的一個重要特點。
宗法制解決了統治階級內部諸子、諸弟的繼承權爭端,成為鞏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到春秋時期,盡管宗法制度已經崩潰,但宗法觀念對后世的思想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以后,統治階級利用并改造了這種制度,用以維護封建統治。這種宗法思想和制度,在我國一直有著深遠的影響。
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是最突出的特點。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系貴族間關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其目的在于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
1西周宗法制和分封制的主要內容、歷史作用和特點
西周宗法制
主要內容是:宗法制是依據父系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維系政治等級、鞏固統治的一種社會制度.
特點:嫡長子繼承制
影響:宗法制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也有利于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分封制
內容:①分封對象——王族、功臣、先代的貴族,②受封者義務——服從周王的命令、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③受封者權利——職位世襲、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
特點是以血緣為紐帶,官職為世襲
作用:①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管轄.②擴大了統治區域,開發了邊遠地區;③形成對周王室眾星捧月一般的政治格局;④周成為一個延續數百年的強國.但諸侯國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埋下分裂割據的隱患.
西周宗法制度
宗法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于氏族社會末期父親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文法系統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形成個是偶然,是有其歷史根源的;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國家的建立,國家的建立就產生了王位繼承的問題。宗法制就是在這個情況下逐步發展完善出來的。公元前2100年的時候建立夏朝,從而打破傳統的了禪讓制,進行了世襲制。因此從夏朝開始,王位的繼承就成了統治者們的一個問題,原來的禪讓制隨著華夏族人口群的進一步擴大,用禪讓制取得領導權的方式,已不能使許多枝族信服,由于通訊和交通的限制,又不能建立民主選擇制度,同為華夏族的各枝間爭奪權力的斗爭開始了。最終夏啟第一個奪得最高領導權,打破了傳統的禪讓制,開始了王位世襲制,雖然在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王位繼承的問題。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皇帝的子女也并一個人,而是有兩個三個甚至更多,子女間的奪權力的斗爭也展開了。在這種情況下,簡單的世襲制,還是個能很好的確定王位的繼承人。到了西周,西周鑒于歷史上因王位繼承問題帶來的擾亂,為了加強王室對諸侯國及其下屬封邑的控制,為了解決權值繼承問題,西周的統治者系統地確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的原則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所謂“立嫡長以長個以賢”是指王位的繼承人必須自己的嫡親長子,不管他是否賢能。王位的繼承人首先應該是國君的嫡親兒子,在國君的眾位兒子中間,以年齡的長幼來定由誰來繼承?!傲⒆右再F不以長”是指王位的繼承人都是自己嫡親的兒子,但不是同一個母親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兒子是長子,這時就“立子以貴不以長”這一條來確定繼承人,王位繼承人必須是妻所生的長子,如果哥哥的母親為妾(妃嬪),但弟弟的母親為妻(王后),只要有妻的兒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兒子為太子,如果妻沒有兒子,就只能立妾的兒子,在這中間仍然以妾中較為貴的一人的兒子為太子,不管其年齡如何,而且即使是同一個母親,這個母親在生育孩子時由于身份不一,也可能造成兩個孩子的繼承權不同,如商紂王,他與其兄微子啟是同母兄弟。然而商紂卻被擁立為王,其原因是商紂王母親在生微子啟時還是一個妾,而生商紂王時已成為妻了,所以有妻的兒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兒子為太子,即使是同一個母親。
然而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所以是嚴格的嫡庶之分。這是以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系以劃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于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開始傳宗繼統,并且也代均由嫡長子繼承,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禮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臻祭,那么宗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家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繼統,眾庶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變為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子;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家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么,宗法制度則以注入了特定的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性質上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后逐漸及于中、小貴族,以至土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而在宗法制度中,嫡即為正妻,正妻所生的兒子為嫡子,嫡生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而嫡庶的劃分標準如下具體例子:
妻妾 一般稱謂 宗法稱謂 繼承
妻(正配) 三哥(20歲)六哥(14歲) 嫡長子、嫡次子 嫡子、庶子
妾(側室) 大哥(25歲)四哥(19歲) 庶長子、庶三子
妾二(側室) 二哥(22歲)五哥(15歲) 庶次子、庶四子
宗法制作為西周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其影響是具大的。首先它的實行是西周分封制的基本原則,在宗法制度上,進行的分封成為鞏固西周統治的基本前提,分封制與宗法制互相結合。維護了西周貴族內部的穩定,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皇族中的繼承問題,也給諸侯提供了借鑒,從而形成穩定的社會關系。因為它是以血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尊卑貴賤,上下等級關系,所以更有利防范統治階級的內部斗爭,從而維護各級奴隸主貴族的統治秩序,其次宗法制度后世影響也是深遠的。從周王開始,幾乎貫穿整個中國歷史,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宗法制建構了中國的社會。宗法制成為我國數千年來統治者享受特權的憑借,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在唐朝、清朝的時候略有改進,但萬變不離其宗,我們還是可以從中清楚的看到宗法制度的影響大內,而且它不僅僅影響了國家結構,就連普通百姓家庭一樣也是如此。很多家庭、家業都是傳給長子,次子就只能從旁邊協助,大家庭如此,小家庭也是如此,宗法制使得中國這一個大國,像是一個大家族,所有的人都是這個家的成員,皇帝是家族的族長,所有的人必須聽從家長的話。宗法制在中國的根深蒂固,其影響一直到近代仍然有所體現,比如:臺灣蔣介石就將他的總統權利直接交給他的兒子在我后身邊,我們也依然能夠找出這樣的事例。
然而宗法制度過分強調地位,過分重視人情關系,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只重等級和地位,而不重德行和才能的風氣,因此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后來的許多是暴君和白癡便是被這種制度推上君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