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流傳關于個人公務交通補貼退稅操作是真的嗎?
假的,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并且預繳申報時已經扣除,那么年度匯算時可不能再重復填報扣除了。
如果沒有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請務必如實申報年度匯算,否則會影響個人納稅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停止傳播這些不準確甚至不實的消息,不信謠、不傳謠,務必如實申報、誠信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
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其實關于這項退稅是有規定的標準的,交通補貼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明確,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扣除一定標準后須按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方式為職工提供交通補貼的行為,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工資薪金”收入項目計征。公務開支的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照交通補助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予以扣除。
企業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方式為職工提供交通補貼的行為,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工資薪金”收入項目計征。公務開支的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助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除。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人民政府網-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
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退稅
法律分析: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員工可通過車費和交通補貼免征17280元的稅費是真實的嗎?
根據官方回應稱,如果市民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并且預繳申報時已經扣除,那么年度匯算時不能重復填報扣除。而且不同地區的退稅政策費用或許不一樣,所以這個企業員工可通過車費和交通補貼免征17280元的稅費不一定是對的。
基本政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具體規定為:
1、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文件明確了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通訊補貼收入,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補貼時,扣除一定當地省市規定標準的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制定標準(如北京市),就應該全額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法律分析: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稅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9:32: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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