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是什么?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制定的辦法。
制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目的: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范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2)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3)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
(4)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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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第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第五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范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第八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第二章 經營主體第九條 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第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服務能力審核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注明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租借、倒賣和非法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快遞業務委托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經營許可范圍委托經營。第十二條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系、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地域范圍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后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進行合并、分立的,應當在合并、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合并、分立協議;
(三)上一年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
合并、分立后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快遞業務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范圍。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用戶合法權益發生損害后的賠償責任。參與加盟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準,統一提供跟蹤查詢和用戶投訴處理服務。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
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服務、保障、安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本地區快遞物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提升基礎配套設施,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強化電商物流末端服務能力,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市、區),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縣 (市、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鼓勵郵政管理等部門及相關企業為推動快遞市場繁榮、促進快遞業發展,積極培養和引進各類專業人才。人才優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環保包裝、新能源車輛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開展經營,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廣應用的優惠政策。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將快遞園區建設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統籌考慮快遞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鼓勵專業電商快遞園區不斷完善配套各項服務功能,為入園電商、快遞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倉儲、檢測、人才等各方面服務。
對適宜快遞服務發展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鼓勵快遞服務網點的進駐,并逐步實現快遞與電商、制造業、跨境網購、現代農業等產業的融合發展。第十條 鼓勵社會第三方在企事業單位、車站、機場、商業區等場所設置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高末端投遞智能化水平。
智能快件箱運營人應當在智能快件箱設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郵政管理部門登記,其后臺終端應當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并接受其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設計規范中有關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控制指標的相關要求,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征求業主同意后,根據需求設置相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快遞服務場所應當用于建設開放性寄遞服務中心或者設置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中設置智能信報箱,不再配建傳統信報箱的,設置智能信報箱工程應當納入住宅小區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智能信報箱數量應當按照住宅套數合理設置,并符合相關標準。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智能信報箱工程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工程監理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具備條件的第三方企業維修、更換。第十三條 完善郵政服務網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村郵站發展為公共服務平臺,提供郵政快遞、農村電商、農資購銷等服務,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鼓勵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村居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和超市等場所,為郵政快遞站點提供服務支持。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制造業、特色農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地區通過委托代理、共建農村物流平臺等方式,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購銷等電子商務活動。
宿遷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快遞市場管理,優化快遞市場營商環境,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快遞安全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業務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以下統稱快件),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區),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互相配合,加強對快遞市場監督管理,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維護寄遞安全。第五條 快遞協會應當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市場信用記錄、信用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將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提高快遞市場信用水平。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快遞物流業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引導快遞企業入駐電商、物流園區,促進快遞和電子商務、現代農業、制造業等產業協同發展。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優化城鄉快遞末端節點布局,推進行政村設置快遞綜合服務站,統籌推進農村快遞和城鄉末端設施建設。第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第十條 快遞企業開辦具有固定場所、設施的快遞末端網點,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通過郵政管理部門信息系統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依法備案。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面提醒寄件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寄遞、限制寄遞的規定,驗視交寄的物品以及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
(二)發現疑似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能當場確定安全性的物品,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報告;
(三)除了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
(四)指導寄件人正確、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提醒填寫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協助妥善封裝快件,并作出驗視標識;
(五)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告知服務價格;
(六)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向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一)寄件人拒絕驗視的;
(二)寄件人交寄的快件或者使用的封裝材料、填充材料屬于禁止寄遞物品的;
(三)寄件人交寄限制寄遞的物品超出規定范圍的;
(四)寄件人未依法出示身份證件的;
(五)寄件人填寫的快遞運單信息與交寄的物品不符或者填寫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絕修改或者拒絕重新填寫的;
(六)寄件人交寄的物品不符合儲存、轉運安全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遞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并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的險種,鼓勵快遞企業投保。
廣東省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快遞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地級以上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國家安全、稅務、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業類物流園區,快件集散、分撥及分揀場所等基礎設施用地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等設施納入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推動交通運輸業與快遞業融合發展,加強交通樞紐與快遞倉儲、分撥、接駁等設施銜接,實現農村快遞配送服務全覆蓋,確保快遞行業安全,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對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快遞服務車輛應當符合郵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制定的快遞服務車輛技術規范要求。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土地使用、快遞運營網絡建設、快遞業務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支持中小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推進規模化經營;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科研院校、專業機構等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快遞行業領域的先進標準,研發快遞行業領域基礎性、關鍵性技術,依法取得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服務形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的服務平臺,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滿足快遞市場需要。第二章 經營主體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向作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國際快遞業務(代理)經營許可審批。
注冊地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且在本省以外沒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國際快遞業務(代理)經營許可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等特定區域設立或者合作開辦的,為快遞用戶直接提供收寄、投遞等快遞末端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屬于快遞末端網點。
快遞末端網點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
(二)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并保證經營網絡的正常運轉;
(三)為快遞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加強對服務質量的監督,協調處理快遞用戶舉報、投訴和申訴等事務;
(四)按照統一的標準履行快遞業務服務承諾,確保服務質量。
泰州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和快遞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接受快遞服務、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海關、交通運輸、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對快件進行包裝,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快件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鼓勵其使用電子運單、新能源車輛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開展經營。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市場信用記錄、信用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促進公共信用信息綜合運用。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快遞員合法權益保障工作,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編制快遞產業布局規劃,統籌考慮快遞產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入駐電商園區、物流園區,促進快遞和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信息技術等產業協同發展。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快遞業發展政策,引導、扶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參與末端公共服務點建設,提升城鄉快遞服務均等化水平。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農村電商服務站、村郵站發展為公共服務網點,提供郵政快遞、農村電商、農資購銷等服務。第十條 鼓勵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推動交通運輸與快遞業融合發展,共享交通運輸場站資源和設施,布局鄉鎮綜合運輸服務站、農村物流中心,探索在農村地區使用公交車代運快件合作機制,推進城鄉物流服務一體化發展。第十一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通過設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務點、設置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鼓勵社會第三方在商業綜合體、車站、碼頭等場所建設快遞服務中心或者設置智能快件箱。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設置智能信包箱,智能信包箱工程與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智能信包箱數量應當按照住宅套數合理設置,并符合相關標準。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信包箱工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第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并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第十四條 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第十五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并提前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稱、地址、免費保管期限、服務收費標準等。快件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等情況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