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秦某于2017年6月在高速上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其駕駛證在2015年3月已被扣滿12分。經交警部門認定,秦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后,承保秦某車輛的保險公司依法院生效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向他人賠償122000元。
現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認為秦某在事故發生時不具有駕駛資格,向秦某的法定繼承人追償。
【評析】本案中,關于秦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交強險條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筆者認為,秦某在駕駛證被扣滿12分后,沒有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清除記分,恢復駕駛資格,也沒有停止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應屬于交強險條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保險公司有權在其賠償范圍內進行追償。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將駕駛證被記滿12分時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更符合立法原意?!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艞l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上述規定將“駕駛證被記滿12分”等同于駕駛證丟失、被扣留、暫扣等情形,且行為人客觀上也無法持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上路,故而將“駕駛證被記滿12分”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亦符合立法原意。本案中,秦某在其駕駛證已被扣滿12分又未參加學習、通過考試清除記分情況下在高速上駕駛機動車,應當認定“未取得駕駛資格”。
從利益衡平的角度,將駕駛證被記滿12分時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更有利于保護合法利益。法律、司法解釋賦予了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存在醉駕、無證等危險駕駛情形下享有追償權,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本不應賠償而賠付出去的資金損失得到填補,避免因該險種損失概率上升、保費上漲、運營成本提高,最終損害全體機動車投保人利益,保障交強險資金充盈,更好地實現及時救濟受害人的初衷。本案中,認定秦某無駕駛資格、依法支持保險公司追償之訴,以司法之力維護了機動車投保人、事故受害人等群體的合法利益。
江蘇法治報 張秀芳
編輯:傅德慧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08: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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