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軟件(英語:open source software,英文縮寫:OSS,中文也稱:開放源代碼軟件)是一種源代碼可以任意獲取的計算機軟件,這種軟件的版權持有人在軟件協議的規定之下保留一部分權利并允許用戶學習、修改以及以任何目的向任何人分發該軟件。開源協議通常匹配開放源代碼的定義的要求。一些開源軟件被發布到公有領域。開源軟件常被公開和合作地開發。開源軟件是開放源代碼開發的最常見的例子,也經常與用戶生成內容做比較。 開源軟件的英文“open-source software”一詞出自自由軟件的營銷活動中。
開源軟件同時也是一種軟件散布模式。一般的軟件僅可獲取已經過編譯的二進制可執行檔,通常只有軟件的作者或著作權所有者等擁有程序的源代碼。
有些軟件的作者只將源代碼公開,卻不匹配“開放源代碼”的定義及條件,因為作者可能設置公開源代碼的條件限制,諸如限制可閱讀源代碼的對象、限制派生產品等,此稱之為公開源代碼的免費軟件(Freeware,例如知名的網絡論壇軟件Discuz!),因此公開源代碼的軟件并不一定可稱之為開放源代碼軟件。
歷史
1997年,埃里克·雷蒙出版其著作《大教堂和市集》,探討黑客社群與自由軟件原則。1998年初,該論文受到極大的關注,為促成網景通信公司將其受歡迎的互聯網套裝軟件《網景通信家》釋放成為自由軟件的因素之一。這些代碼即為今日大家熟悉的Mozilla Firefox與Thunderbird。
網景的行動激起雷蒙及其伙伴深入研究如何將自由軟件基金會的自由軟件概念及優點帶入商業軟件產業。他們查覺基金會的社會活動不如網景等公司的行動來得吸引人,因而試圖重新包裝自由軟件運動,以強調分享與協作軟件源代碼的潛在商機。他們選用的新名稱為“開放源代碼”(open source),很快地布魯斯·佩倫斯、出版家提姆·奧萊理、林納斯·托瓦茲及其他人支持新名稱。開放源代碼促進會于1998年2月創建,以推動使用新名稱,并宣揚開放源代碼的原則。
開放源代碼的定義
開放源代碼的定義由Bruce Perens(Debian的創始人之一)定義如下: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允許獲得源代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源代碼散布。源代碼(Source Code):程序的可執行檔在散布時,必需以隨附完整源代碼或是可讓人方便的事后獲取源代碼。派生著作(Derived Works):讓人可依此源代碼修改后,在依照同一許可協議的情形下再散布。原創作者程序源代碼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后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代碼做分別,保障原始的代碼完整性。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開放源代碼軟件不得因性別、團體、國家、族群等設置限制,但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為例外(如: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件的出口)。對程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散布許可協議(Distribution of Licen):若軟件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條款散布之。許可協議不得專屬于特定產品(Licen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個程序組合成一套軟件,則當某一開放源代碼的程序單獨散布時,也必需要匹配開放源代碼的條件。許可協議不得限制其他軟件(Licen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當某一開放源代碼軟件與其他非開放源代碼軟件一起散布時(例如放在同一光盤),不得限制其他軟件的許可條件也要遵照開放源代碼的許可。許可協議必須技術中立(Licen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許可協議不得限制為電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紙本的許可協議也應視為有效。盡管一開始接受,[4]自由軟件基金會的理查·斯托曼現在斷然反對將“開源軟件”與“自由軟件”混為一談。雖然在法律上并未明確區分自由軟件與開源軟件,但斯托曼認為不宜濫用。
開放源代碼與自由軟件
許多人將開放源代碼與自由軟件(Free Software)視為相同,但若以定義條件而言,自由軟件僅是開放源代碼的一種,也就是自由軟件的定義較開放源代碼更為嚴格,并非開放源代碼的軟件就可稱為自由軟件,要視該軟件的許可條件是否合乎自由軟件基金會對自由軟件所下的定義:
自由軟件是在計算機為個人或為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公司或政府等企圖限制或監視我們工作時,我們在家、學校、公司使用時,我們具有其控制權。
開放源代碼有時不僅僅指開放源代碼軟件,它同時也是一種軟件開放模式的名稱。使用開放源代碼開放模式的軟件代表就有Linux操作系統。
嚴格地說來,開放源代碼軟件與自由軟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要匹配開源軟件定義的軟件就能被稱為開放源代碼軟件(開源軟件)。自由軟件是一個比開源軟件更嚴格的概念,因此所有自由軟件都是開放源代碼的,但不是所有的開源軟件都能被稱為“自由”。但在現實上,絕大多數開源軟件也都匹配自由軟件的定義。比如,遵守GPL和BSD許可的軟件都是開放的并且是自由的。
“開放源代碼軟件運動”是一個主要由程序工程師及其它計算機用戶參與的聲勢浩大的運動。它是自由軟件運動的一個分支,但兩者的差別并不明顯。一般而言,自由軟件運動是基于政治及哲學思想(有時被稱為所謂黑客文化)的理想主義運動,而開放源代碼運動則主要注重程序本身的質量提升。
漏洞
雖然開放源代碼的堡壘看似嚴謹,但其實大部分的程序開發員都弄不清各種許可證之間的差別,導致成為了小部分別有用心人士所利用的對象,較著名的例子有DivX,早期DivX雛形是一個LGPL的自由軟件,由大部分優秀的軟件高手義務地開發,但當軟件漸漸成形時,DivX的公司DXN利用LGPL的漏洞對DivX進行了閉源,大部分軟件愛好者都感到被出賣,所以著手開發了XviD。雖然XviD在軟件方面明顯比DivX優秀,但市場占有率卻不如Di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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