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全國人大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及: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互聯網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非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很多企業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發布驗收任務并支付費用,個人也通過靈活用工平臺接單并提交驗收申請,上傳線下工作的憑證以證明訂單的真實性。即使這樣,依然被監管部門判定為違規,原因就是“只是將個人勞動放到平臺展示”、“個人收入性質屬于勞務報酬而非經營所得”。
企業采購靈活用工服務時,不應因是否使用靈活用工平臺、或使用何種靈活用工平臺等因素影響對個人收入性質的判斷,也就是說平臺僅僅是個人勞動成果的展示不改變收入性質,而應參照“靈活用工平臺未介入時”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業務實質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判斷個人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
業務實操中,我們注意把握兩點:
第一,靈工平臺是否是完成業務的依托。如耳熟能詳的滴滴打車,快遞收派等業務,互聯網平臺就是工作的依托工具,沒有這個工具,服務幾乎無法實現,它是迎合當下的業務模式。再如筆者單位的網絡招聘經紀人,我司把招聘需求、應聘者要求、傭金結算標準及周期,通過平臺發布給全國各地的經紀人,經紀人登錄小程序了解信息后,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推薦候選人被錄用后領取傭金。互聯網平臺是業務實施的工具,也可以說是業務順利實施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這是業務依托而不是結果展示。
第二,是否是線下業務完成事后改造交易形態。業務是真實的,線下已經完成。事后為取得發票而改造交易形態,又在靈工平臺跑了一遍流程。這就涉嫌虛開,虛構業務流程。如果事先進行服務模式改造,個人完成臨時稅務登記,改變交易主體身份及其與企業交易的法律關系(由雇傭變為合作),進而改變收入性質為經營所得。
最后提醒一點:凡是突出節稅,不談靈工匹配,這樣的靈活用工平臺,謹慎合作。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14: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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