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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存在三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標準工時制,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
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
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8小時之外工作的,就屬于加點;超過8小
時部分的時間,就是加點的時間。休息日、由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屬于加班:休息日、節假日工
作時間,就是加班時間。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
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選擇調休,不
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選擇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不定時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也稱為不定時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
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通俗地講,不定時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沒
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1)企業中的高級
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
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
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
工。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所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無
法認定其加班加點的時間。因此,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哲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3
條第4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即關于加班加點工資制度的規定但
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
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因此,10
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
資,也不用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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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合計算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
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
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
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
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
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
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
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
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
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如何理解綜合工時的加班問題
(1)標準工時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
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
公司可以選擇調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選擇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
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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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時工時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
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
付加班工資,也不用調休。
(3)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
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周
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周期內
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
資。
3、實行計件工資的,國慶加班工資如何拿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日工作時間之后,根據用
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為加點:在休息日或節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
勞動的,即視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
動法》規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資=計件單價x300%x件數。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
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資=計件單價x200%x件數
原國家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五條規定:"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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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
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
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
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
作時間,并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150%),其中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30
0%)。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同樣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延長工
作時間的規定。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以不受國家延長工作時間的時間限制的說
法是錯誤的。
原國家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
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
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
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
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從勞動部的解釋可知,由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來計算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所以,只有在整個計算周期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部分,才能作為延長
工作時間。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勞
動法》的有關規定,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
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休息休假權利以及企業生產、工
作任務的完成。
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加班加點的工資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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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
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
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
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須批準
有一些用人單位對職工說,我們公司執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因此沒有加班,不
發加班費。由于一些勞動者對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熟悉,就給懵住了。其實單位這種解
釋是錯誤的。
其一,凡是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必須經過勞動部門的批準,也就是說,要有
批準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個單位有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批準文件,也不是意味著這個所有崗位、
所有職工都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在一般情況下,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只
是對某些特殊需要的單位和崗位,不可能一個單位全部適用。因此,要看批準的文件規定的哪些崗位。
三,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并不是可以不講工作時間,超過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也必
須按加班計算。
兩種方法了解單位實行何種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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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看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關規定。
工作時間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之一,用人單位應將特殊部門的特殊工作時間制度寫入勞動
合同,這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依據。但這只是用人單位實行某種工時制
度的初步證據。
第二、看用人單位有沒有向勞動行政部門即國家勞動部或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作過審批或備案手續。
根據上海市勞動部門的最新規定,凡被批準執行不定時和綜合工作時間的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
被批準的崗位、有效期、計算周期等事項。
否則,即便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某個崗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這種
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未經審批,用人單位無權自行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根據上海
市的有關規定中央直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應報國家勞動部批準,并報上海市勞動局備案。市
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應報上海市勞動局批準,并報所在區、縣勞動局備案:區、縣企業,經
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縣勞動局批準;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加班計算方法(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1、首先確定審批:本辦法所稱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
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2、如果以采用以月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的,計算方法如下:
確定當月中綜合工時的工作小時:210小時(一般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A、確定當月標準工作時間:(是22天*8=176小時在1天*8=168小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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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以企業標準為準,沒有統一固定時間
B、二者的時差即為加班時間:即210-176=34小時
注:一般延長工作加班不超過1小時-L5小時,累計當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2、計算方法:
在職的全日制加班工資計算:
1)每小時的加班工費=合同工資/21.75天/B小時
1000/21.75/8=5.75元/每小時
2)綜合工時的加班工資=5.75元/每小時*再乘以加班小時
其中:A、法定節假日加班按300%計算
B、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按150%計算
雙休日加班不在計算中
注;非全日制2011年最低小時工時不得低于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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