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公
司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標準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
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分包合同,是指為工程施工分包所簽訂的合
同,包括工程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
工程后,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及能力的企業承擔所簽訂的
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工程后,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
應資質及能力的其他企業或合法組織完成所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中標方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一周內,由公司經營部牽頭組
織與分包方商談并簽定分包合同。分包方若違背招標文件規定和投標
書的報價、承諾,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放棄中標時,應視為首先違約,
公司有權否定中標,并應按招標文件規定追索賠償。
第四條分包合同條款主要依據招標文件及分包方的投標報價、
承諾及公司相關文件規定確定,必須載明標的、價款、期限、安全及
質量要求、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
第五條分包合同生效之后,項目部方能允許分包方實際履行合
同,嚴禁與分包方不簽合同或先干后簽合同。
第六條分包方進場后,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分包方進行
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內容有:
(一)與業主簽訂主合同的要求,國家的相關法律與法規。
(二)施工分包項目的進度、質量、環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三)公司及項目部與施工分包相關的制度與規定。
第七條項目部應按照分包合同對分包方的資源投入進行檢
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強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協調,對出現
的外部問題應及時解決;對分包方的施工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延
誤工期,予以警告后仍無力補救而有可能導致總體工期拖后的,應追
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
第八條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簽訂質量責任
書,編制并實施質量計劃;分包方應根據相關驗收標準對施工項目進
行自檢,確認合格后報請項目部組織復檢;項目部對分包方負責施工
的產品,應建立長效監督檢查機制;對重復出現不合格品的人員必須
予以清退.
第九條分包方應建立健全安全及環保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
全、環保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書,加強對分包項
目的安全和環保管理;建立各項安全及環保規章制度,并保證制度落
實到位;分包方應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進行施工安全交
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應立即上報項目
部,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條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提供現場施工人員花名冊并要求
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為所屬的
現場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分包方必須對其采購的材料提供相應的材質證明書
和檢驗合格證,并在使用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項目部材料組對上
述事項進行書面確認后,分包方采購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項目上;項
目部對分包方材料領用實行限額發料制度;分包方領料人員必須相對
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負責人的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分包方的設備管理應納入項目部自有設備管理的范
疇,在設備管理、施工調度、安全環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設備,適
用于自有設備的管理辦法;項目部應要求分包方購買設備險.
第十三條項目部應根據內部職責分工明確部門責任、結算程
序、結算時間及其它要求,對于分包方提交的結算資料,項目部應依
法及時予以回復.
第十四條項目部應明確分包完成實物量計量的主管責任人和
主管責任部門,所有簽證單均需有主管責任人簽字才能辦理結算;所
有相關原始資料和記錄,應妥善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分包方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必須當月申請驗收,當月辦
理簽證,由于分包方的原因當月未辦理簽證的,下月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六條辦理分包結算時,應以分包合同中明確的單價作為結
算依據,如發生變更,應以變更項目單價審批表作為依據,在變更合同
內容的前提下辦理結算.
第十七條分包方完成主體工程的工程量簽證應控制在設計量
或監理、業主有效簽證量范圍內,經營部根據監理、業主審定量及實
際情況,有權對已簽證的工程量進行核減,未經經營部管理人員審核
簽證的簽證單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八條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經過驗收合格的工程方可辦理
結算,并應在相應項目對業主結算后進行.未經總包方授權或書面許
可,分包方不得擅自與業主發生經濟關系,或直接從業主收取工程款,
辦理工程款預結算.
第十九條分包方辦理完工結算時,應提供《完工價款結算書》,
對完成的工程量及債權債務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項目部財務付款必須以分包方結算書為依據,嚴禁
超前支付。
第二十一條分包方結算、領款簽字必須是分包合同簽訂人,財
務轉賬應是分包方賬戶,嚴禁轉委托進行支付。
第二十二條分包方結算書由經營部和財務部分別保管,結算書
附件由經營部妥善保管,其他部門對本部門提供的資料應在本部門備
份存檔。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分包合同的相關資
料,按公司要求將相關資料及時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屬于主合同要求的
部分隨竣工資料向業主移交。
第二十四條符合法定、約定的條件,或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或解除分包合同;變更或解除分包合同應根據分包合同審批權限報相
關部門或人員審批;變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必須由項目經理與分包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訂協議文書,并加蓋雙方單位的
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第二十五條分包合同發生糾紛,項目部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首
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
簽訂程序簽訂補充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依合同約定
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至少每季度對分包合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
評價,每半年對分包方進行一次評價,合同全部執行完后,對整個分包
合同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公司經營部。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部進行分包
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在分包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工作中,盡職盡
責,工作成效顯著,為企業避免、挽回經濟損失或獲得經濟利益的,
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凡在合同的簽訂、履行、日常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
定,對主要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并按公司有關制
度,給予經濟處罰,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公司經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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