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動車相撞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通號集團所屬通號設計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中管理混亂,通號集團作為甬溫線通信信號集成總承包商履行職責不力,致使為甬溫線溫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
國家鐵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招投標、技術審查、上道使用等方面違規操作、把關不嚴,致使其在溫州南站上道使用。當溫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驅動單元采集電路電源回路中保險管F2遭雷擊熔斷后,采集數據不再更新,錯誤地控制軌道電路發碼及信號顯示,使行車處于不安全狀態。
雷擊也造成5829AG軌道電路發送器與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從永嘉站出發駛向溫州南站的D3115次列車超速防護系統自動制動,在5829AG區段內停車。由于軌道電路發碼異常,導致其三次轉目視行車模式起車受阻,7分40秒后才轉為目視行車模式以低于20公里/小時的速度向溫州南站緩慢行駛,未能及時駛出5829閉塞分區。
因溫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采集到前行D3115次列車在5829AG區段的占用狀態信息,使溫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轄的5829閉塞分區及后續兩個閉塞分區防護信號錯誤地顯示綠燈,向D301次列車發送無車占用碼,導致D301次列車駛向D3115次列車并發生追尾。
上海鐵路局有關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在設備故障發生后,未認真正確地履行職責,故障處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損失的作用。
擴展資料:
聚焦“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劉品新副教授首先分析了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處理的價值取向和具體操作中的差異性規定,指出盡管兩者都按照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盡快恢復生產的順序排列了立法價值取向,但后一條例在具體條文的規定中,主要是關于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的規定。
因此在此次應急處理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可以適當地理解為條例規定的不妥當,而不一定是人的故意為之。其次,在調查組的組成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是由鐵道部相關人員參與,違反利害關系人不得參與的原則與規定;另一方面是缺乏公安機關人員參與,在調查取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張翔副教授主要從言論自由和人的尊嚴兩個層面對本次事故進行評論。他認為本次事故中也體現了諸多言論自由的價值及其實施不足的情形;在事故搶險和后續處理中,包括對死者遺體、傷者及受害人親屬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最后,針對組建全國人大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問題,認為盡管在法律上有依據,但從中國人大代表目前的組成情況考慮,其意義不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聚焦“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7.23動車相撞的原因是什么?
1、曾有雷電預警。在乘客間和溫州當地媒體間流傳一種說法,是雷擊導致動車失去動力減速,最終造成后方列車追尾。此前,就剛剛發生過動車因雷電大雨而停電趴窩的事故。
2、被追尾車后車先到。根據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網站的列車時刻表,在臺州至溫州南段,D3115應該開在D301的后面,即使撞,也應該是D3115撞D301,而不是D301撞D3115。
3、相撞或因信號設備故障。專家說:一般來說,每兩列動車之間有7000—8000米的距離,專業上稱“閉塞分區”,兩個相鄰站之間(鐵路術語叫區間)有多個信號機。每兩個信號機柱之間的空間,叫閉塞區間。按規定,一個閉塞區間,絕對不允許同時存在兩列列車。
4、一路綠燈也是天氣作的怪?專家說:“據我了解,后面那趟車在運行中并沒有收到紅色信號燈指示,一路是綠燈。至于為什么全是綠燈,沒有一盞紅燈,據我猜測,可能是信號設備在強對流天氣下出現故障導致。”
5、一司機緊急制動后犧牲 胸口被閘把穿透。
6、車廂封閉 安全錘砸不開窗。
7、此前京滬高鐵剛剛發生事故故障,有專家說:京滬高鐵故障頻發證明安全性好。
8、此前京滬高鐵剛剛發生事故故障,鐵道部說,磨合期發生故障是正常的。
以上細節看到,中國動車制造和運行管理根本談不上細節,而粗枝大葉,極不負責任。
上海高鐵相撞是在哪年
是在2011年。
2011年7月23日20時30分05秒,甬溫線浙江省溫州市境內,北京南站至福州站D301次列車與杭州站至福州南站D3115次列車發生動車追尾事故。經證實,本次事故共發生6起脫軌事故,即D301次列車第1至4位,D3115次列車第15、16位。
40人死亡,172人受傷,停車32小時35分鐘,直接經濟損失19371.65萬元。7.23甬溫鐵路交通事故是列控中心設備設計缺陷嚴重、既有線使用檢查控制不嚴、雷擊造成設備故障后應急處置不力造成的責任事故。
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原副總工程師兼運輸局原局長張曙光等54名事故責任人員受到嚴肅處理。
擴展資料:
上海高鐵相撞的事故原因:
通信信號集團公司所屬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中管理混亂,作為甬溫線通信信號集成總承包商,通信信號集團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職責,導致甬溫線溫州南站所供設備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重大安全風險。
中國鐵道部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招投標、技術審查和使用違規操作和控制,導致其在公路上使用。雷擊造成列控中心設備和軌道電路故障,錯誤控制信號顯示,使列車運行處于不安全狀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7·23”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原因和性質
歷年動車事溫州動車事故
溫州動車事故就一次,2011年7月23日。上海鐵路局局長因溫州動車追尾事故被就地免職。23日晚20時34分,D3115次與D301次列車發生追尾事故,地點杭深線永嘉至溫州南間。截止目前,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210人受傷。
此事故由于雷擊失去動力致使追尾事故。王勇平在24日上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另據人民網報道,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出圖片與視頻,表示發現“7.23”事故現場有挖土機挖了幾個大坑,不少人以為要掩埋拆卸的車廂。更有網友表示質疑“是否是在掩埋證據”。
現場清理工作的中鐵三局人士則表示,挖坑不是為了掩埋車廂,而是在為接下來進行的吊卸做準備。將車廂吊下橋需用300噸的大吊車,吊車進場先得騰空間。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與事故遇難人員家屬具體協商,“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為91.5萬元。
此前,善后工作組與部分家屬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初步溝通協商,主要依據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達成了賠償50萬元的意向協議。隨后,又認真聽取了遇難人員家屬等意見,充分進行了法律論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按侵權責任法要求賠償的精神,本著以人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并與遇難者家屬進行了進一步的溝通協商,總指揮部研究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為確定“7·23”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主要依據。
“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費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賠償救助金額91.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溫州動車事故增至40人遇難 賠償提高至91.5萬
7.23涌溫線動車事故經過。
溫州動車事故的真正的原因是什么?
因列控中心設備存在嚴重設計缺陷、上道使用審查把關不嚴、雷擊導致設備故障后應急處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責任事故。
2011年7月23日20時30分05秒,甬溫線浙江省溫州市境內,由北京南站開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車與杭州站開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車發生動車組列車追尾事故。
此次事故已確認共有六節車廂脫軌,即D301次列車第1至4位,D3115次列車第15、16位。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傷,中斷行車32小時35分,直接經濟損失19371.65萬元。
擴展資料
事故責任人處理:
2011年12月25日,國務院“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發布調查報告稱,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建議對54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包括王峰。
報告中認為,在事故搶險救援中,王峰處置不當,為平整、清理場地,在救援現場組織挖坑,并將D301次列車車頭及零散部件放入坑中,準備就地掩埋,后被有關領導制止未予實施。該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對此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浙江溫州動車事故埋車頭責任人任蘭州鐵路局長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30: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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