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擴展資料:
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后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不論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大小,都應該對其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并據此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范圍、抽樣規模以及審計程序。內控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在國家有關政策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部門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二)經費收支及資產購置等是否合規合法經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以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的審計,核實其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現金出納制度、報銷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筆審批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流程
1、任期內預算編報和執行情況。主要審查預算編報是否及時、真實、準確。有無虛列預算項目,騙取國家撥款的情況;有無突破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相關經費等情況。
2、審查任期內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管理情況。單位組織的各項收入應首先用于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對任期內單位各項收入的審計,應從銀行賬戶入手,審查任期內單位各部門的各項收入是否納入財務部門集中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存在多頭開戶,收入組織是否得力。
3、任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情況。主要審查單位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是否納人預算管理;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納入財政專戶存儲,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票據領購、管理、使用是否合規。
什么是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三)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 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此外,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還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什么是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既可以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從狹義上界定。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領導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同時也向我們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戰。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倡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聯系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通過對相關的經濟指標等情況進行分析考核,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經濟業績,全面評價考核領導干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防止短期行為。
2.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規范干部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落腳點在于查明個人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而且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較長,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另外,經濟責任審計著眼于防范,健全了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使領導干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了紀律觀念,促進了廉政建設。
3.核實了家底,客觀公正地鑒定了前后任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立足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于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盡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種類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于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干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五、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客體的外延,就是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監督活動,它是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作出評價的同時,對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目前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如下:
1.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從目前正式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情況看,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主要有:省、地級市、縣三級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國務院部門,接受審計的領導干部一般為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黨政領導干部包括: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鄉、民族鄉、鎮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
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有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則必須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據此,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法律分析:是為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準則。
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的經濟活動,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審計活動。通常由企業委派的總經理或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依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