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是一個容易傷感情的事情,很多人都有過借錢出去要不回來的情況,特別是一般來借錢的都是親朋好友,很多時候礙于面子并沒有讓對方打借條,這就導致如果碰上“老賴”想通過訴訟方式要回錢,但又沒有借條作為主要證據的情況。那么如果沒有借條只有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可以起訴要回錢嗎?下面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舒某與任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關系,2018年至2019年期間,任某因資金周轉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過支付寶“借唄”等軟件貸款獲得資金后,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等方式出借給任某共計105100元。之后任某未還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催收欠款無果后起訴至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歸還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賠償損失(以1051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實際損失各按年利率6%計算,計年利率12%)。
庭審中,舒某陳述任某的支付寶進行了實名認證,并綁定了手機號,當庭驗證支付寶賬戶“138XXXXXXXX”經實名認證的真實姓名為“任某”。舒某還當庭演示了通過微信搜索手機號“138XXXXXXXX”,查詢出用戶“CJ”,舒某已添加該用戶為好友并設置備注名為“采購部任某”。舒某當庭查詢并展示支付寶和微信轉賬記錄。舒某稱,因礙于人情,任某多次頻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條。
上述事實,有支付寶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寶賬單截屏、光盤、微信賬單截屏等書面證據、視聽資料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證明,經庭審質證,法院予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舒某提供了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任某進行了支付寶實名認證,并綁定了手機號,通過該手機號搜索查詢的微信用戶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能夠認定是任某。雙方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予以確認。故對舒某要求任某返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舒某對其主張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實未舉示證據,法院不予采信。雙方未約定支付利息,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支付公告期滿之后的逾期利息。
評析
上述案件可知,如果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借款的話,就算沒有借款合同也可以勝訴,但是前提是得證明該支付寶、微信是經過實名認證,同時得有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鏈。因此,還是建議大家在今后借款時應當書寫借條,就算沒有借條也應當保留微信等網絡平臺的跟借款相關的聊天記錄。
此外,在支付寶微信轉賬時應當核實收款賬戶是否是經過實名認證且是借款人本人名下的賬戶;在轉賬時還應當備注出借金額等相關信息,只有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才能有備無患,到關鍵時刻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04: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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