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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CCTV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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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對于房屋土地70年產權的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那么,對于民法典作出的這一規定應當如何解讀?
法條分析:
其實,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前半部分,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早在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中已有相同的規定,民法典中一字未變。在此基礎上,民法典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即后半句“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這一句話所傳遞出的信息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70年使用期間屆滿后是需要繳納續期費用的,至于交多少,如何交,則需后續法律進一步明確。
按照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我國土地使用的年限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一)居住用地70年(商品住宅);
(二)工業用地50年(工業廠房);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學校、文化場館、醫院、體育設施等);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公寓、酒店、寫字樓、商鋪);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商住樓等)。
其中,老百姓最為關注的便是針對商品住宅的居住用地70年使用年限的規定。
通俗來說,我們購買一套一手商品房,購買的不僅是房屋本身的所有權,同時購買的也是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對于房屋本身而言,所有權的期限是無限的,但是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而這個期限是自開發商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該地塊的使用權開始計算。
70年期滿后,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能否繼續使用,需要辦理什么手續繼續使用,是否需要繳納費用,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對該方面的內容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
該部分規定會影響后續房產稅的繳納嗎?
那么,該部分規定是否會影響后續房產稅的繳納?與國家的房產稅政策有什么關聯?其實宏觀來看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房地產稅被定義為財產稅,征收的前提條件是私有財產,如果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期滿后不能續期,征收房地產稅就沒有根據。只有房屋和土地都屬于個人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才能收取財產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在某種程度上為征收房地產稅奠定了基礎。70年產權問題一旦得以解決,影響房地產稅的法理問題就不存在了。
律師說:
《孟子》有曰:“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需要有穩定的居所方能以更加安定的心態投入生產生活。相信在未來的立法方向上,國家將進一步保障人民對于住房的需求,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對相關立法進行完善,使得人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06: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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