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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績效考核實施細則
02 績效考核實施表單
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績效考核實施細則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績效考核工作實施程序,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績效,從而提高組織整體的工作效能,最終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同時確保公司績效考核的順利實施和日常工作的規范管理,依據公司績效管理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除下列人員外的員工。
1.兼職人員。
2.考核期開始進入公司的員工。
3.因私、因病、因傷而連續缺勤____個工作日以上者。
4.因工傷而連續缺勤____個工作日以上者。
5.雖然在考核期任職,但考核實施日已經退職者。
第3條 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因。
2.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原則。
3.考核的成績以確認的事實或者可靠的材料為依據的原則。
第4條 職責劃分
1.總經理負責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同時指導、監督公司整體績效管理工作的開展。
2.人力資源部
(1)負責對各部門進行崗位考核培訓和輔導。
(2)定期組織實施、推進企業的績效考核工作。
(3)監控、稽查各部門績效考核的過程與結果。
(4)接受、協調處理員工的考核申訴。
3.各部門負責人
(1)考核實施過程中,與被考核者進行持續溝通,并給予必要的資源幫助和支持。
(2)記錄、收集被考核者的績效信息,為績效評價提供事實依據。
(3)考核評價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
(4)被考核者進行績效溝通,提出績效改進建議,共同制訂績效改進計劃。
4.員工需按照要求填寫績效考核表,并制訂個人績效改進計劃。
第2章 績效考核的實施流程
第5條 人力資源部發布考核通知,考核通知應明確考核標準、考核表提交時間和要求等。
第6條 人力資源部對各部門的績效考核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培訓內容包括考核規定、解釋考核內容和項目、統一考核的標準、嚴肅考核紀律等。
第7條 各部門負責人設立本部門考核計劃和目標,并指導下屬做好本崗位績效考核工作。
第8條 員工按照績效考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自我評估并填寫考核表。
第9條 各部門負責人按照考核要求對自己和下屬的工作表現及計劃目標的達成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定,按期上交至人力資源部。
第10條 人力資源部在績效考核實施過程中,負責監督和檢查考核落實情況,并為考核者提供指導。
第11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提交的“崗位考核評分表”,計算出被考核者的最終得分,并確定其最終等級。
第3章 績效考核等級劃分與分值統計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事由、動機、影響力等報請升級、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及獎勵,并記入考核記錄。
1.對本企業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并經采用而獲顯著績效的。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本企業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的。
3.對有危害本企業產業或設備的意圖,能防患于未然,并妥為防護消滅,因而避免損害的。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程度,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并記入考核記錄。
1.行為不檢、屢教不改或破壞紀律情節嚴重的。
2.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逃避或救護失時,導致本企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的。
3.對可預見的災害疏于覺察或臨時急救措施失當,導致本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害的。
4.覺察到對本企業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顧或隱匿不報,因而耽誤時機致本企業遭受損害的。
第14條 考核等級劃分
考核結果共分為A級、B級、C級、D級、E級五等。具體標準如下。
A等:85分以上,年度考核成績在85分以上。
B等:80~85分,年度考核成績在80分以上。
C等:70~79分,年度考核成績在70分以上。
D等:60~69分,年度考核成績在60分以上。
E等:59分以下,年度考核成績未滿60分。
第15條 年度內曾受獎勵或懲戒者,其年度考核成績應依下列規定增減其分數.
1.記大功1次加10分;記功1次加5分;嘉獎1次加2分。
2.記大過1次減10分;記過1次減5分;申請1次減2分。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A等。
1.曾受任何一種懲戒。
2.遲到或早退累計扣分10分以上者。
3.請假超過限定日數者。
4.曠工1天以上者。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A等至C等。
1.在年度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遲到或早退累計20次以上者。
3.曠工兩日以上者。
第18條 考核等級分配
A級占考核總人數的5%,B級占考核總人數的70%,C級占考核總人數的20%,E級占考核總人數的5%。
第19條 考核等級分配比例為公司建議比例,不作硬性規定,但A級和E級的比例均不得超過5%。
第4章 績效考核注意事項
第20條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年度績效考核。
1.入職未滿半年者;
2.停薪留職及復職未達半年者;
3.已應征入伍者;
4.曾受留職察看處分者;
5.中途離職者。
第21條 失去參加年度績效考核資格的人員,仍應填具考勤及獎懲資料備查,但應注明“不參加考核”字樣及原因。
第5章 附則
第22條 本細則由人力資源部制定,其解釋和修訂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23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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