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遼寧省原人大代表、葫蘆島商人鉬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清明因涉嫌誣告陷害撫順市原人大代表、房地產(chǎn)商人李月英,撫順警方于8月9日立案偵查并決定對其采取刑拘措施。
11月25日,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得知,楊清明已潛逃三月有余,目前仍未到案。
因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的項目產(chǎn)生分歧,從2011年開始,李月英多次遭合作伙伴、葫蘆島商人楊清明的控告。楊清明還曾找來十余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向警方施壓,以聯(lián)名信的方式控告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等。之后,警方?jīng)Q定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查出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和騙貸等。
2014年3月,本溪市明山區(q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月英犯騙取貸款罪、職務侵占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李月英的親屬、同案當事人白憲平、李傳聯(lián)被指控犯騙取貸款罪。
該案經(jīng)一審宣判、二審發(fā)回重審后,公訴機關最終以“沒有犯罪事實”等為由撤訴。李月英等三人先后獲得國家賠償。同時,針對楊清明涉嫌誣告陷害的情形,李月英堅持控告多年,終獲警方立案偵查。8月9日,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分局作出立案告知書,告知書稱,“經(jīng)審查,李月英被誣告陷害案有犯罪事實,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guī)定,決定立案偵查。”
與合作伙伴產(chǎn)生矛盾后遭刑事打擊
李月英是遼寧撫順市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也曾擔任過撫順市人大代表。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李月英與葫蘆島籍商人楊清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時產(chǎn)生糾紛,雙方纏斗多年。
2011年7月19日,遼寧省公安廳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王勇等10余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的聯(lián)名來信,該信反映撫順天麒董事長李月英涉嫌職務犯罪、挪用資金犯罪。當年12月27日,遼寧省公安廳再次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公安廳轉來的王勇等人大代表聯(lián)名來信,反映“李月英指使黑社會暴力傷害犯罪、經(jīng)濟犯罪”,并請求異地辦案。遼寧省公安廳經(jīng)研究決定,成立“1·06”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
2011年12月30日,李月英因涉嫌犯資金挪用罪被取保候?qū)彙:笠蚝J島籍部分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異議,遼寧省公安廳于2012年2月21日將案件指定本溪市公安局管轄。
本溪市公安局在接手案件后,先后查出李月英涉嫌兩起挪用資金案、一起職務侵占案和一起騙貸案。期間,葫蘆島警方還查出李月英涉嫌一起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2013年5月8日,案件由本溪市公安局偵結,并以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接受指定管轄的本溪市明山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該案在退偵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后,本溪市明山區(qū)檢察院于2014年3月13日向明山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李月英被控犯有職務侵占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其涉嫌的挪用資金罪,檢察機關未予認可。
后經(jīng)明山區(qū)法院審理,2015年3月9日,李月英被判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5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李月英的親屬、同案被告人白憲平、李傳聯(lián)犯騙取貸款罪,2人均獲刑4年,并各處罰金50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月英等三被告人不服并上訴,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重審期間,公訴機關于2017年2月23日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訴決定書,理由為:白憲平、李傳聯(lián)涉嫌騙取貸款沒有犯罪事實;李月英涉嫌職務侵占、騙取貸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
最終,該案以公訴機關不起訴結案。
警方立案偵辦誣告陷害案
從2013年10月23日被刑拘,到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李月英被羈押450天。而同案當事人白憲平、李傳聯(lián)被羈押的時間更是長達827天。此后,白憲平、李傳聯(lián)、李月英先后獲得國家賠償。
其中,李月英以刑事錯誤判決為由,向本溪市明山區(qū)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826458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16458元,醫(yī)藥費1萬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律師費等10萬元,因被羈押致使企業(yè)無法經(jīng)營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明山區(qū)法院審查后決定,向李月英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450天的賠償金128133元,駁回關于其他事項的國家賠償請求。李月英對此不服,并向本溪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2019年9月6日,本溪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除向李月英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450天的賠償金128133元外,還決定由本溪市明山區(qū)法院為李月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20年1月17日,本溪明山區(qū)法院在撫順日報上發(fā)布公告,向李月英賠禮道歉。
李月英認為,其遭受刑事打擊、牢獄之災,完全是因楊清明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所致,因此,其多年來堅持控告楊清明。楊清明是葫蘆島市虹京鉬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還曾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2016年9月18日,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全國人大代表過程中,有45名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拉票賄選,有523名遼寧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案發(fā)后,452人辭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楊清明也在其中。
2022年8月9日,遼寧省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分局作出立案告知書稱,“經(jīng)審查,李月英被誣告陷害案有犯罪事實,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guī)定,決定立案偵查。”之后,警方前往葫蘆島抓捕楊清明,但其已潛逃,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到案。
本文發(fā)布于:2023-02-28 21:25: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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