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賭王何鴻燊,他可以說是一位備受矚目的人物了。
何鴻燊是著名的港澳企業家,享有“澳門賭王"之稱。 他的一生充滿了傳奇的色彩,最被人知曉的就是他一生竟然娶了四個老婆,并且生下了17個子女。
20世紀40年代,何鴻燊迎娶了第一任太太黎婉華,當年有澳門街第一美人之稱。(請大家注意結婚時間)
1957年,何鴻燊與二太太藍瓊纓結婚,藍瓊纓為其生了1男4女。
1985年,何鴻燊公開納陳婉珍為第三房太太。
1989年,何鴻燊納了與比自己小39歲的廣州姑娘梁安琪作為第四房太太。
看到這里,大家肯定有所疑惑,何鴻燊娶那么多老婆,有沒有犯重婚罪?到底合法嗎?
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從香港本身傳承的法律制度和復雜的社會環境等進行多角度考慮,今天,我們不妨細細的來捋一捋。
1.香港的“一夫多妻”傳統自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實行,我國就真正完全廢棄了“一夫多妻”制度。
而香港1997年才回歸祖國懷抱,在這之前,香港一直由英國管治。
英國在清末接管香港的時候是直接沿用 《大清律例》的。按照清律法,男人是可以合法享有妾室的,不僅可以合法納妾,還可以合法拿到納妾文書。直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香港才廢除了舊律。
由此得出結論,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可以受到香港法律保護。在廢除舊律之后,香港就不再支持“一夫多妻”制度。
因此,從結婚時間來判斷,何鴻燊與第一任、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均形成于舊律廢除之前,他們的婚姻是合法的。在他第一任妻子黎婉華去世后,第二任太太藍瓊櫻是唯一的合法的太太。
而何鴻燊在1985年、1989年“納”的三太太和四太太,她們與何鴻燊的關系其實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同居”還是“重婚”?我們要明白,重婚與結婚者又與他人同居是有本質上的區別。前者涉及到了刑事犯罪,而后者只是簡單的民事責任,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其一是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二是雙方需要滿足以下兩種形式之一。
這兩種形式包括: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還記得最開始的時候,我們提及要區分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概念嗎?其實也就是要區分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的區別。
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于刑法予以處罰的范圍,而屬于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在何鴻燊的例子中,他并沒有和三太、四太扯證結婚,只是擺酒設宴對外宣傳“納”了她們。在媒體和大眾的眼里,三太和四太并不是何鴻燊的妻子,只是類似“二奶“、女朋友的存在。所以,他們屬于事實上的重婚還是“同居”關系,比較復雜難以確定說明。
另外需要提一點的是,香港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即事實婚姻在香港法律中也被歸為同居。所以在香港的法律情境下,何鴻燊并沒有犯重婚罪。
3.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嗎?盡管我們已經知道了何鴻燊娶四房太太并沒有犯重婚罪,但拋開事件本身,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重婚罪”的理解也有誤讀。其中,認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是大多數人的理解誤區。
其實,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是屬于自訴案件,但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也就是說,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
根據司法實踐,近幾年來,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經濟生活上依賴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們往往不敢起訴,或者起訴后受對方甜言蜜語或威逼恐嚇而撤訴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27: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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