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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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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全稱“禁止藥物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
從1988年開始
將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
以引起世界全國各地對毒品問題的重視
同時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解決毒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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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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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內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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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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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損害:不同的毒品攝入體內,都有各自的毒副反應及產生戒斷癥狀,對健康形成直接而嚴重的損害,甚至吸毒過量以至死亡。此外,吸毒會導致人體的免疫功能下降,使人容易患上肝炎、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
精神損害: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賴性與心理依賴性,使得吸毒者成為毒品的奴隸,他們生活的唯一目標就是設法獲得毒品,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興趣與能力。
傷害家庭:一個人一旦吸毒成癮,就會人格喪失,為購買毒品會變賣家產,傾家蕩產,六親不認,家中只要有了一個吸毒者,從此全家就會永無寧日。
危害社會:吸毒與犯罪如一對孿生兄弟。吸毒者為獲毒資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顧,越軌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另外,對吸毒者各種醫療費用,緝毒、戒毒力量的投入,藥物濫用防治工作的開展,都給社會經濟帶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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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涉毒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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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有哪些
相關法條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生命不可重來
毒品不可嘗試
堅決對毒品說“不”,
別讓生命之樹枯萎!
來源:天津高法、人民日報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29: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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