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上存在著越來越多欠債不還的現象,出現了各種信貸危機。這些欠債不還的人,有些是不愿意償還,而有些卻是無力償還,那么欠款人欠錢無力償還怎么辦,強制執行一輩子嗎?
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情況分為3種:
① 暫時無力償還。
② 有能力卻不償還。
③ 永久無力償還。
如當事人遇到上述情況該怎么辦?
1.暫時無力償還
可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債權人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補充:《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有能力卻不償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張某把錢借給其好友李某后,到了還款的日期,其好友李某卻耍賴起來,以各種理由拒絕還錢。對此,債權人張某可以到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判決,還是不肯還錢,那么身為債權人的張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3.永久無力償還
永久無力償還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債務人深陷牢獄,二是債務人死亡。
就債務人死亡這一點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相關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打個比方,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A借了B100萬,若B在未還清債務期間死亡,若B有財產,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即當自然人死亡后,其無法享有民事權利,無法履行民事義務。具體到合同中,因死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終止。《合同法》中的個別條款也有規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后產生直接和間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當事人無法或無需再履行。
生活中,很多債權人都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并且由于對法律條例的不熟悉而浪費寶貴的時間,往往會錯過訴訟時期或者申請強制執行時期。對于債權來說,時間就是變相的利益。時間不等人,法院有法院的執行條例。所以不管遇到上訴的任意一種情況,都要記住,時間緊迫,越早解決越好!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36: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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