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然與應然:法治回歸生活世界的兩個向度
摘要:法治回歸生活世界是法治建設和發展的必由之
路和必然歸宿。用生活世界的兩種不同意義,即經驗實在的現實生活
世界和純粹先驗現象的主觀生活世界來認識國家法與民間法,法治回
歸生活世界就包括實然和應然兩個向度,前者指向的是民間法,后者
指向的是國家法,國家法所側重的是應然性,民間法所側重的是實然
性,二者在法治建構有其各自的功能及局限。當前,法治實踐在應然
的層面已經取得長足的進步,而對于歸宿性的回歸則剛剛起步的現實
情況,需要給予實然向度更多的重視和研究。
關鍵詞:法治;生活世界;民間法;國家法
一、生活世界的現象學內涵及日常所指
“生活世界”這一概念,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被移植到中國,已
成為當代中國哲學最為關注且出現頻率最多的“話語”之一,并逐漸廣
泛應用于社會科學各個領域的研究。人們平常引用的生活世界概念,
主要出自《歐洲科學的危機和超驗現象學》。在該書中,胡塞爾認為,
生活世界是“作為一個實在,通過知覺實際地被給予的、被經驗到的
世界,即我們的日常生活世界”,因而,在胡塞爾那里,生活世界具
有經驗性的一面,但這卻不是生活世界的本質特征。生活世界本質上
的要求,必須是在超驗的意義上使用。超驗的生活世界在他本人看來,
才是一個作為現象學術語所能夠被操作的概念,較之“日常生活世界”
概念更為“原始”,也更為重要。而人們對生活世界之所以感到神秘,
主要就是源于將生活世界直接看成了日常生活世界,從而對經驗的日
常生活世界與現象學方法的超驗本性之間的沖突,產生了深深的困惑。
在胡塞爾去世后才整理出版的“危機”第三卷名稱,就是“從生活世界
向超驗現象學的還原”。在這里,生活世界不過只是通向其超驗還原
的一個通道。就是說,生活世界本身,仍然只是一個課題性的概念,
甚至可以被看成是一個過渡性的概念。“在胡塞爾那里,與人有關的
‘生活世界’只是作為先驗分析的出發點才成為先驗哲學的課題,一旦
進入到先驗哲學的領域中,作為具體生物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立即被排
斥。”而且,胡塞爾本身在關于“生活世界”的話語論述中,存在著一
種將日常生活世界烏托邦化的傾向。在《歐洲科學的危機和超驗現象
學》一書中,胡塞爾將現代社會危機的根源,歸于“生活世界”的破壞,
并將現象學對直接性的關注作為解決危機、恢復“生活世界”的根本途
徑。這種將日常生活視為人類建立直接性的社會關系的“生活世界烏
托邦”的觀念,以另一種形式出現在哈貝馬斯的思想中。哈貝馬斯認
為,現代社會的“病癥”,乃在于生活世界的“溝通理性”被系統中政治
與經濟的運作邏輯所“宰割”,使得生活世界臣服于系統,導致了生活
世界的萎縮和人的異化。因此,在圍繞“生活世界’的理論中,日常生
活方面總是被看作為一種擺脫了異化形態的自然美好的存在方式。而
社會矛盾與沖突,各種顯而易見的社會問題,則被看成是工具理性對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所造成的,是系統的科學結構對日常生活美好狀態
的否定。
由此可見,“生活世界”在哲學家那里,具有明顯的先驗性和烏托
邦色彩。它更多的是指向于“前科學”時代的生活形態,對于精神和制
度化領域具有邏輯上的“優先性”。因而,對于哲學領域中的生活世界
的回歸,需要經過一種先驗的還原,才能達致對這一理想世界的把握
和認識。這是從哲學(主要指現象學)層面來理解生活世界所必須堅持
的一種立場。因此,生活世界在哲學的話語中,具有一種本體論的意
義,它是相對于科學(系統)世界的話語而發生出來的一種價值預設。
即哲學視域中的生活世界,更多地指向一種超現實的應然存在。它的
呈現,需要人們在實現對科學(系統)世界的揚棄的基礎上自覺地建構。
在人們的日常表達中,完整的生活世界既包括我們直觀社會所獲
得的切身體驗,也包括我們對這些經驗的形而上加工而抽象、概括出
來的諸如哲學、藝術、文學等精神領域,以及使社會得以有效運行的
經濟、政治等制度化領域。而哲學話語中的生活世界,主要指向的是
“自在的類本質對象化”,即一種由語言、風俗和習慣等規范系統所維
系的、以重復性思維和實踐為基本特征的自在的對象化領域。它實際
上是將精神與制度化領域排除在了日常生活的視野之外。我們日常所
指稱的生活,以及我們實際所經驗的生活,顯然是涵蓋了精神和制度
化領域的范疇。因而,現象學中的生活世界,與我們日常所經驗的現
實生活是不同的。前者,更多的是訴諸于一種形而上的應然存在,素
樸性、理想性、非現實性是它的主要特征;而后者,則更多的是指向
于一種實然的客觀存在,復雜性、具體性、現實性則是它的題中之意。
二、生活世界理論對民間法與國家法研究的啟示
目前,胡塞爾生活世界的理論在法學領域的研究中主要體現在民
間法的研究方面,其原因就在于生活世界首先是一個“實在的,通過
知覺實際地被給予的、被經驗的世界”。這就是我們日常的生活世界。
它強調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反對近代哲學把一切關系都看成是主
體一一客體的關系,很明顯,這種理論給民間法提供了現實的“主體”
和存在的“語境”,因為民間法(習慣法)是這樣一種知識傳統:“它生自
民間,出于習慣,乃在鄉民長時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中顯現,
因而具有自發性和豐富的地方色彩”由此可見,日常生活世界,也即
實然的生活世界就是民間法的世界,是民間法的基本領域。所以,生
活世界理論首先為民間法的存在、延續提供了哲學上的重要依據,不
僅如此,生活世界理論對于民間法而言,更為民間法在社會法治秩序
結構中贏得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提供了哲學基礎。
生活世界的另一方面,即超驗的生活世界對于我們認識國家法或
國家法治秩序提供了另一個哲學視角。實際上,哲學話語中的生活世
界,作為一個目的性的理想目標,可以作為分析現實性的一個理性工
具,但其本身并不包含社會現實的具體內容。我們勿寧說它指向的是
一個在現實生活中尚未存在、理想的世界,是人類所期望建構的世界,
它源自于實然又高于實然,是生活世界的應然領域。而國家法雖然在
很多方面體現了人之理性所建構的政治國家的政治利益,但也不可否
認的是,政治國家作為人之理性建構的產物,構成其秩序的法治在很
大程度上也必然代表著人類追求法的終極價值的理性愿望,況且,在
政治國家的政治利益與社會生活的民間現實利益之間,我們的確很難
清晰地加以明確地界分。法治國家也即由代表實然生活世界的民間法
與應然生活世界的國家法有機結合的結果。需要強調的是,筆者在此
得出的結論僅是一種理想狀態的理論類型,因為國家法從淵源上看并
非只是體現應然生活世界的價值,它也體現很多實然生活世界的價值
與理念,但是,這種法治現實也正好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筆者的上述
結論。
三、從生活世界看民間法與國家法
(一)現實生活世界的規范:民間法
生活是永遠向前的,人總在活動,為了滿足需要,達到目的,人
總得選擇一定的行為方式,“任何文明的方式所利用的只是人類潛在
目的和動力的巨大圓圈中的某一部分……環繞著人類行為可能性的圓
圈大不可測,而且充滿矛盾,以致任何一種文化難以運用其中相當的
一部分。首先需要的是選擇。”選擇的需要是由許多因素結合形成的,
這些因素中的第一個就是,一定的行為中固有的一致性,它使得相同
的一個人或幾個人不可能同時表示出自相矛盾的方式。薩姆納認為:
“一定的行為方式受到青睞,原因在于它們是合宜的。比起其他,它
們能更好地達到目的,或者能少費辛勞和痛苦。在人們追求進步的奮
斗過程中,習慣、日常活動程式和技藝就逐步發展起來了。”合宜的
方式將有人起而仿效,不合宜的方式即會成為前車之鑒,每個人在他
生存的每一天,都是一個進行著經驗探索的社會科學家,他以過去的
生活經驗為基礎,又參照人他人的行為,調整自己的行為。社會的人
即相互影響的人,社會只有在最基本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存在。
據此可見,如同霍貝爾所言:“任何社會成員或社會子群的行為,
對特定的刺激的反應有著相當的同一性。那些反復出現的方式我們就
稱之為平均數或習慣”薩姆納曾令人信服地證明:在社會中究竟是什
么驅使人們去做“應該”做的。“社會習俗就是‘正確’的”而“人類學家在
一個范圍內觀察到連續出現的行為后就會說,‘此乃習慣,’意思是‘此
乃規范’”。此規范的源泉就在實然的生活世界。它并非出自于政治國
家的理性建構,其效力也并非來自于政治國家的權力,相反,它主要
來自于人們在生活世界中自發形成的“文化手段迫力”,其實施可能由
特定的一些人負責,也可能依靠公眾輿論和某種微妙的心理機制。所
以,對于民間法,如果我們從生活世界的視角去審視,就可以這樣來
給民間法下一個定義:民間法是相對于國家制定法而言的,一種具有
法的規范性質的民間規范,它與國家法并行共存,是由普通民眾在社
會發展過程中沿襲生成的現實生活世界中的社會規范。
這種生于民間的現實性規范,正是人們在自然的日常生活過程中
生發出來的,是具體的、實際的、直觀的,與人們日常的生活聯系最
緊密,最能直觀地反映民間社會大眾生活的現實性需要,更多的體現
出經驗性,它們并不需要專門的學習,而是日常生活中“習”出來的禮
俗(這里“習”并非學習之意),是通過經驗自然內化為人們的行為習慣
的,只要是生活于某一特定場域中的個體,都可以通過長期的日常生
活經驗知道并按習慣的規矩生活,并處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糾紛。
(二)國家法→純粹超驗現象的應然生活世界
作為與政治國家相伴隨而生的法律(國家法),其首先應當是與一
定社會的實然生活世界保持天然的一致性的,甚至有的法律規范就直
接源自于現實生活中的民間法,因此,表面上看,似乎一項法律、特
別是國家法的執行是由外在的、特別是暴力強制所保障,但實際上,
它更多地為長期形成的社會習俗和內化了的社會心理所維系。在國內,
學者們也普遍認為,法與習慣、禁忌、風俗等有密切聯系,如張冠梓
先生從禁忌的角度對現實生活中民間法中的禁止性規范作了探討,他
認為,禁忌作為人類社會曾經存在過的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形式,在
很大程度上扮演著法律的角色。隨著社會的發展,那些為大多數社會
成員所公認的禁忌成為習慣法或法的組成部分,鞏固了它作為社會控
制方式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并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章禮強先生
以民俗與民法的起源為切入點,認為民俗與民法的關系,最根本的是
民法源頭乃在民俗。民法在發展過程中,受到了民俗的深刻影響,它
直接影響著民法的內容和形式。綜上所述,國家的法律與民族的風俗、
習慣等民俗有著直接關系,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等就是實然生活世
界中的規范,而依法學的觀點視之,這就是民間的法。
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國家法律卻又在某些場域中失去了或者說
沒有完全發揮出法的效用,反而是我們所說的民間法在發揮著國家法
律的功能。這說明,國家法并非象民間法一樣是反映實然生活世界的
規范需求的。如果從人類社會進步的理想狀態分析,世界上幾乎所有
國家和民族關于社會法治的文字闡述大多被賦予了人類對法治價值
追求的理想。直至今日,表征著現代法治文明的所謂公平、公正、正
義、和諧等法律或法學核心詞語,其內涵的意蘊莫不是上述法治價值
的應然追求。因此,結合上文所述的生活世界的另一種意義,即純粹
超驗現象的應然生活世界,這一領域的生活世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
形而上的應然存在,素樸性、理想性、非現實性是它的主要特征,按
照這一邏輯,我們就可以把國家法與胡塞爾生活世界中的另一種含義,
即純粹超驗現象的應然生活世界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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