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
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
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安徽安利合
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董
事會特設立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設立的專門工作機
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兩名(包括一名專業
會計人士)并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
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其自動失去委員任職資格,并由
董事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與公司審計部門合署辦
公,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
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監事的審計活動。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十條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
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計報告;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
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交易是
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
(四)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
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
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另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
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
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
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
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
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
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
會。
第二十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
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
規定執行;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據以修訂,
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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