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歷書寫與管理制度
一、病歷書寫的一般要求:
(一)病歷書寫要認真執行衛生部制定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二)病歷書寫應當
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
色油水的圓珠筆。力求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
通順,標點正確。(三)各種癥狀、體征均須應用醫學術語,
不得使用俗語。(四)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
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醫術語的使用依照有關標準、規范執行.診斷、手術應按照疾
病和手術分類等名稱填寫。(五)度量衡均用法定計量單位,
書寫時一律采用國際符號.一律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
位,如米(m)、厘米(cm)、升((L)、毫升(ml)、千
克(Kg)、克(g)、毫克(mg)等書寫.(六)病歷書寫一律
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七)
病歷的每頁均應填寫病人姓名、住院號和頁碼。各種檢查單、
記錄單均應清楚填寫姓名、性別、住院號及日期.(八)、因
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
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九)、對按照有
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
特殊治療、手術、輸血、自費藥的使用及實驗性臨床醫療等),
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
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
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
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
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
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
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颊邿o近親屬的或者患者
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
署同意書.(十)、按規定真實、客觀地完成患者評估制度相關
內容。
二、門診病歷書寫要求
(一)、門診病人一律建立門診病歷,患者保管。(二)、病歷
應使用藍色(黑色)鋼筆、圓珠筆書寫.(三)、病歷一律用中
文填寫,力求通順、準確、簡練、完整,字跡清晰工整、不潦
草,重要字段不得有涂改。(四)、醫師簽字要簽全
名。(五)、初診病歷書寫要求:⑴認真逐項書寫首次病歷,
不可漏項;⑵有就診日期;⑶有患者主訴、病史、查體;⑷有
檢查、初步診斷、處置;⑸有醫師簽名。(六)、復診病歷
書寫要求:⑴有就診日期;⑵有患者治療后自覺癥狀的主訴
(簡明扼要、重點突出)、治療效果、重要檢查結果;⑶有病
情變化后的查體;有初診陽性體征的復查;⑷有處置、復診時
間;⑸有醫師簽名。(七)、有藥物過敏史者,應在門診病
歷首頁注明過敏藥物名稱.(八)、病歷中詳細記錄治療方案,
應有藥名、劑量、用法、數量。(九)、開具診斷證明、休假證
明和重要病情交待,病歷中要有記錄.(十)、診斷書寫要規范,
待查病例要有印象診斷,不能確診的病例要有鑒別診斷,跨科開
藥要有相應的疾病診斷.
三、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原則上與門診病歷相同,但應突出以
下幾點:
(一)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二)必須記
錄體溫、脈搏、呼吸和血壓等有關生命體征。(三)危重疑難
的病歷應體現首診負責制,應記錄有關專業醫師的會診或轉接
等內容。(四)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需要
即刻搶救的患者,應先搶救后補寫病歷,或邊搶救邊觀察記錄,
以不延誤搶救為前提。
四、住院病歷書寫要求:
(一)書寫時間和審閱要求:1、新入院患者由見習醫師、住
院醫師或值班醫師在24小時內完成住院病歷(或表格病歷)。
患者因同一種疾病再次或多次入住本院,應寫再次或多次入院
記錄,要求及特點按《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的規
定。2、對入院不足24小時即出院的患者,可只書寫24小時入
出院記錄。記錄應詳細記錄主訴、入院時情況、查體、入院診
斷、診治經過、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入院時間
超過8小時的應書寫首次病程記錄;24小時入出院記錄應于患
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3、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患者,可
只書寫24小時入院死亡記錄,必須詳細記錄主訴、入院時情況、
查體、入院診斷、搶救經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死亡診斷,
24小時入院死亡記錄應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4、急癥
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醫師要及時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在不
妨礙搶救的前提下,盡快完成住院病歷。5、實習醫師或進修
醫師等(未取得我院注冊執業資格的醫師)書寫的病歷,必須
由本院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住院醫師修改、補充以及審閱簽字.
病區無住院醫師時,則由主治醫師負責修改、補充和審閱簽字。
上級醫師修改過多或書寫不合格者應重寫。病歷書寫完畢其真
實性必須由患者或家屬簽字確認.6、住院時間過長的患者,每
月應寫一次階段小結。階段小結原則上由住院醫師按有關格式
書寫,主治醫師負責審閱簽字。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
階段小結。主治醫師按《住院時間超過30天的患者管理與評價
制度》要求完成相關表格填寫。7、醫師變更時,由交班醫師
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記錄;接班后,由接班醫師及時完成接班記
錄。8、患者轉科時,由轉出病區醫師及時書寫轉科記錄,接收
病區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接收記錄.轉科患者屬危
重患者,應及時完成接收記錄。書寫文件必須符合我院轉院轉
科規定。
(二)病程記錄書寫要求:1、首次病程記錄由本院注冊執業醫
師書寫,在病人入院8小時內完成。書寫內容包括病例特點、
診斷依據及必要的鑒別診斷以及診療意見等。2、日常病程記
錄由實習醫師、進修醫師或住院醫師書寫;書寫時首先書寫
“病程記錄”為標題,另起一行標明記錄日期,再另起一行記錄
具體內容.對病危、病重患者應根據病情變化隨時記錄,每天至
少2次。3、日常病程記錄內容包括:(1)上級醫師對診斷和
鑒別診斷的分析,當前診治措施、療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診療
意見。(2)患者病情發展或變化(主要癥狀和體征的判定,
處理情況及治療效果)。(3)與治療和預后有關重要化驗結
果和特檢報告,應有確切的記錄。(4)重要治療的名稱、方法、
療效及反應和重要醫囑的修改及理由。(5)凡待診、診斷不明
確或原診斷需修正時,應及時進行修正并記錄修正診斷的依據
和理由。(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
包穿刺、腎穿刺和床旁靜脈切開等各種有創診療操作經過均按
統一格式記錄書寫。術前一定要有告知同意書。(7)胃鏡、
纖支鏡、膽道鏡、直腸鏡、膀胱鏡等重要操作后,均應有術后
情況記錄。術前一定要有患者同意書。(8)患者以及其委托
人(代理人)拒絕治療或檢查,應有相關的記錄,并說明拒絕的
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簽字。(9)患者死亡后,
其委托人(代理人)簽署死亡通知書后是否同意尸解,應有相
關記錄。(10)與患者委托人(代理人)溝通的主要內容以及
對其交待的特殊事項應有記錄;手術患者應有與患者或其委托
人談話主要內容的記錄。(11)手術患者術中改變麻醉方式、
手術方式和臨時決定摘除器官應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記錄和簽
字.(12)輸血病人輸血當天要有病程記錄,記錄病員有無輸血
反應。(13)患者出院當日應有記錄,重點記錄患者出院時的
情況。自動出院者,應記錄注明,并有患者或其代理人(委托人)
的簽名。4、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主治醫師應進行首次查房.
急診危重入院病人,24小時內應有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
任的查房記錄。首次查房記錄重點記錄主治醫師對病史、查體
的補充以及診斷的分析依據和治療用藥的依據,凡記錄上級醫
師查房內容時,均應注明查房醫師的全名及職稱,若系(副)
主任醫師代理主治醫師查房的要有注明。5、上級醫師查房后
1—2天內,應檢查審閱查房記錄是否完整、準確并簽字。6、
住院期間需他科醫師協助診治時,按《會診制度》規定進行會診,
同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記
錄.7、患者入院時間大于一周未確診時,應組織全科討論。入
院診斷為待查、患者入院時間大于兩周未確診時,應組織多科
多專業討論。大查房和多科會診時,由主管醫師按統一書寫格
式要求書寫大查房記錄和多科會診記錄。在科室危重疑難病人
討論記錄本中記錄每個發言醫師的分析。病歷記錄中,一律不記
錄每個發言醫師的分析,而只記錄較統一的總結性診斷和診療
措施意見。8、凡危重、急癥患者的病程記錄中,必須有三級
醫師的查房記錄。記錄時,應寫出查房醫師的全名和相應職
稱。9、危重患者搶救記錄必須反映出整個搶救過程,包括:上
級醫師的指示、搶救治療使用的藥物、搶救措施、患者病情的
轉歸以及參加搶救人員的姓名和職稱等。10、在實施保護性醫
療措施時,經治醫師按有關法律法規征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見
后,決定是否告之患者本人.其決定意見應當及時記錄,并有患
方委托代理人簽名認可。
(三)專項記錄書寫要求:1、手術患者的病歷必須書寫術前
小結;患者病情較重、難度較大的中型以上手術應書寫術前討
論,術前討論由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師主持,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
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
討論者的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日期;急診手術患者可只寫術前
小結,但必須有中級職稱以上醫師查看患者的分析、診斷以及
需施行手術治療指示的記錄。2、外科手術患者均由麻醉醫師
填寫表格式麻醉記錄。3、在術后24小時內,手術醫師必須完
成手術記錄,同時應有主刀醫師的簽名。4、患者死亡后,由經
治醫師在24小時內,按統一格式填寫死亡記錄,并在一周內完
成死亡討論和死亡討論記錄。5、患者出院后,經治醫師應在
24小時內完成書寫出院記錄.6、病歷首頁應按《衛生部關于
修訂下發住院病歷首頁的通知》的要求認真填寫.首頁的入院診
斷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醫師查房診斷意見為準。7、病歷首
頁疾病的治愈、好轉判定標準,一律按照衛生部《病種質量評
定標準》填寫,危重患者搶救成功標準按照《急癥搶救標準和
搶救成功標準》填寫.
(四)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應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診斷和治
療內容。
(五)醫患合同書寫要求:1、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
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
事能力行為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2、在簽署各種醫患
合同時,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簽
署該種醫患合同的目的、內容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并就這些問
題與患方進行溝通。3、各種醫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寫的內容
必須由患者簽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寫的,則由其法定
代理人或委托人簽署.4、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因文
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簽署者,可由他人代寫,但患者必須用右手
食指在其名字處按紅色印記.5、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
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簽署有關醫患合同。6、患方
拒絕簽署醫患合同時,醫務人員應在當天病程記錄中,如實記
錄拒簽時間、合同名稱及其理由。7、各種醫患合同中各項內
容,必須填寫完整、準確。
(六)檢驗和檢查報告單書寫要求:1、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
的內容包括受檢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病室、床號、住院號、
檢查項目名稱、檢驗結果、報告日期以及報告單編號。2、報
告項目應與送檢或申請檢查項目一致。3、檢驗報告單要填寫
具體的量化或定性數據或數值,同時應有正常范圍參考值.4、
檢驗報告單除有報告人簽名外,應有審核人簽名或印章.5、各
種報告單字跡要清楚,字句通順,書寫無涂改。6、影像學和
病理學報告結果如證據不足,原則上不報告疾病診斷,但影像
和組織細胞形態學具有特異性者除外.7、所有檢查資料和報告
結果應有存檔,并妥善保存。8、進修醫師、見習醫師不能單
獨出報告,其簽署報告結果必須有本院執業醫師的復核簽字。9、
凡計算機打印的各種報告單,必須有報告人親筆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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