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情鑒定標準時間限制內容
傷殘鑒定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是需要在員工傷情穩定或者康復之后申請鑒定的。
如果是工傷鑒定,那么是有一個最低醫療期的。需要達到最低醫療期之后才能進行傷殘
鑒定。
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
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
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申請工傷鑒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椎板
骨折,截肢(指、趾),軟組織挫傷,腦震蕩,臟器挫傷保守治療,燒傷(小面積、淺
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
疾病(除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裂傷,臟器破裂手術,燒傷(大面
積、深度),眼科(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額
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1年:氣管外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損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
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
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
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
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本文發布于:2023-03-04 04:33:3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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