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規定的條款是怎
樣規定的呢?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涉及的糾紛一般都與民事有關,車子
碰撞雖然與刑事關聯較大,但也涉及了民事賠償方面的處
理。而▲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規定的相關條文更是被廣泛應
用,因為糾紛的處理和賠償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來進行,
可見民事訴訟法的作用之大。下文將為大家介紹一下民事訴
訟法執行方面的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一、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
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
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
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
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
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
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
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
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
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
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
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
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
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
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
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
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
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
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
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
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
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
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
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
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
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
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
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
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
本編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
法律監督。
▲二、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
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
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
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
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
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
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
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
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
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
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
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
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
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
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
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
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
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
行措施。
由于▲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規定的條文極多,閱讀起來
可能比較吃力。但是作為程序法它的相關規定必須足夠細
致,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證法律的正義,而程序公正則需要規
定照顧到方方面面,因此可以很明顯地看到許多條文都列舉
了多種情況,無法全部列舉出來的還會有兜底條款,以盡量
保證沒有漏洞。大家如果需要用到這部分的資料,也需要認
真仔細地查看每一條每一款,以防出現疏漏,對自己的合法
權益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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