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居住區設計規范2018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20181201)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8年7月10
日聯合的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第142號
目錄
1總則
2術語
3基本規定
4用地與建筑
5配套設施
6道路
7居住環境
附錄A技術指標與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附錄B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附錄C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總則
1.0.1為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宜居適度,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保
障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質量,規范城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循創新、協調、綠色、并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營
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以及多樣化的居住生活環境。
1.0.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2術語
2.0.1城市居住區Urbanresidentialarea
城市中住房建筑相對集中布局的地區,簡稱居住區。
2.0.2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鐘可滿足其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
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0人~100000人(約
17000套~32000套住房),配套設施完善的地區。
2.0.3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0-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
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15000人~25000人(約
5000套~8000套住房),配套設施齊全的地區。
2.0.4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支路
及以上級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約1500
套~4000套住房),配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地區。
2.0.5居住街坊Neighborhood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圍合的住房用地,是住房建筑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單
元;居住人口規模在1000人~3000人(約300套~1000套住房,用地面積2hm2~4hm2),并配
建有便民服務設施。
2.0.6居住區用地Residentialarealandu
城市居住區的住房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總稱。
2.0.7公共綠地Publicgreenlandu
為居住區配套建設、可供居民游憩或開展體育活動的公園綠地。
2.0.8住房建筑平均層數Averagestoreynumberofresidential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圍內,住房建筑總面積與住房建筑基底總面積的比值所得的層數。
2.0.9配套設施Neighborhoodfacility
對應居住區分級配套規劃建設,幵與居住人口規?;蜃》拷ㄖ娣e規模相匹配的生活服
務設施;主要包括基層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
站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
2.0.10社區服務設施5-Minneighborhoodfacility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對應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托幼、
社區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商業服務等設施。
2.0.11便民服務設施neighborhoodblockfacility
居住街坊內住房建筑配套建設的基本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便利店、活動
場地、生活垃圾收集點、停車場(庫)等設施。
3基本規定
3.0.1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遵循適用、經濟、綠色、
美觀的建筑方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2應符合所在地氣候特點與環境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
3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綜合開發的
原則;
4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便利的條件和場所;
5應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幵與傳統風貌相協調;
6應采用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方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
然滲透與自然凈化;
7應符合城市設計對公共空間、建筑群體、園林景觀、市政等環境設施的有關
控制要求。
3.0.2居住區應選擇在安全、適宜居住的地段進行建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定;
3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
環境質量的要求。
3.0.3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考慮居民的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有
關應急防災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區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離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可分為十五分
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四級,其分級控制
規模應符合表3.0.4的規定。
表3.0.4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
3.0.5居住區應根據其分級控制規模,對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并應符合
下列規定:
1新建居住區,應滿足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舊區可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改造。
3.0.6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的居住區規劃建設項
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3.0.7居住區應有效組織雨水的收集與排放,并應滿足地表徑流控制、內澇災害防治、
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居住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適度,應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積并留足雨水
自然滲透、凈化所需的土壤生態空間。
3.0.9居住區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50289的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豎向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建設用地豎向規
劃規范》CJJ83的有關規定。
3.0.10居住區所屬的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氣候區劃標準》
GB50178的規定;其綜合技術指標及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4用地與建筑
4.0.1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應合理配置、適度開發,其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
規定:
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1的規定;
2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2的規定;
3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3的規定。
表4.0.1-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房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
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2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房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
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3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房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
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4.0.2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表4.0.2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
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
地面積的比率(%);
3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4.0.3當住宅建筑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應符合表4.0.3的規定。
表4.0.3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
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
地面積的比率(%);
3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4.0.4新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公共綠地,并應集中設置具有一定規模,
且能開展休閑、體育活動的居住區公園;公共綠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表4.0.4公共綠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公園中應設置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
4.0.5當舊區改建確實無法滿足表4.0.4的規定時,可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
方式改善居住環境,但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應低于相應控制指標的70%。
4.0.6居住街坊內的綠地應結合住房建筑布局設置集中綠地和房旁綠地;綠地的計算
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
4.0.7居住街坊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區建設不應低于0.50m2/人,舊區改建不應低于0.35m2/人;
2寬度不應小于8m;
3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
兒童活動場地。
4.0.8住房建筑與相鄰建、構筑物的間距應在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管線埋設、
規視衛生、防災等要求的基礎上統籌確定,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的有關規定。
4.0.9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
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注: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4.0.10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匯總重要的技術指標,幵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3條的
規定。
5配套設施
5.0.1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用、統籌并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
配置,其布局應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十五分鐘和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依照其服務半徑相對居中布局。
2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級)、
街道辦事處等服務設施宜聯合建設幵形成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
1hm2。
3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中,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
年活動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商業網點等服務
設施,宜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幵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其用地面積不宜小于0.3hm2。
4舊區改建項目應根據所在居住區各級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居住人口
規模與住房建筑容量;當不匹配時,應增補相應的配套設施或對應控制住房建筑增量。
5.0.2居住區配套設施分級設置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
5.0.3配套設施用地及建筑面積控制指標,應按照居住區分級對應的居住人口
規模進行控制,幵應符合表5.0.3的規定。
表5.0.3配套設施控制指標(m2/千人)
注: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十分鐘生活圈居住
區指標不含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指標不含居住街坊指標。
2配套設施用地應含不居住區分級對應的居民室外活動場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
政公用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應根據專業規劃確定。
5.0.4各級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
5.0.5居住區相對集中設置且人流較多的配套設施應配建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
規定:
1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不宜低于表5.0.5的規定;
2商場、街道綜合服務中心機動車停車場(庫)宜采用地下停車、停車樓或機械式停車
設施;
3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具備公共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表5.0.5配建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車位/100m2建筑面積)
5.0.6居住區應配套設置居民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動車停車應根據當地機動化發展水平、居住區所處區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條件綜
合確定,并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
2地上停車位應優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宜超
過住房總套數的10%;
3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無障礙機動車位,幵應為老年人、殘疾人與用車等新型交
通工具和輔助工具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4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設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居住街坊應配置臨時停車位;
6新建居住區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6道路
6.0.1居住區內道路的規劃設計應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適宜、公交優先、步行
友好的基本原則,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
的有關規定。
6.0.2居住區的路網系統應與城市道路交通系統有機銜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區應采取“小街區、密路網”的交通組細方式,路網密度不應小于8km/km2;
城市道路間距不應超過300m,宜為150m~250m,應應與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結合。
2居住區內的步行系統應連續、安全、符合無障礙要求,并應便捷連接公共交
通站點;
3在適宜自行車騎行的地區,應構建連續的非機動車道;
4舊區改建,應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延續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居住區內各級城市道路應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與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兩側集中布局了配套設施的道路,應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兩側建筑退
線距離,應與街道尺度相協調;
2支路的紅線寬度,宜為14m~20m;
3道路斷面形式應滿足適宜步行及自行車騎行的要求,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2.5m;
4支路應采取交通穩靜化措施,適當控制機動車行駛速度。
6.0.4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的規劃設計應滿足消防、救護、搬家等車輛的通達要求,
幵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附屬道路至少應有兩個車行出入口連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0m;
其他附屬道路的路面寬度不宜小于2.5m;
2人行出入口間距不宜超過200m;
3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最大縱坡應符合表6.0.4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
的道路,其縱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機動車道要求進行設計。
表6.0.4附屬道路最大縱坡控制指標(%)
6.0.5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6.0.5的規定。
表6.0.5居住區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最小距離(m)
注:道路邊緣對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紅線;附屬道路分兩種情況:道路斷面設有人行道
時,指人行道的外邊線;道路斷面未設人行道時,指路面邊線。
7居住環境
7.0.1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尊重氣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幵應塑造舒適宜人
的居住環境。
7.0.2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庭院、街道、公園及小廣場等公共空間形成連續、
完整的公共空間系統,幵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通過建筑布局形成適度圍合、尺度適宜的庭院空間;
2應結合配套設施的布局塑造連續、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間;
3應構建動靜分區合理、邊界清晰連續的小游園、小廣場;
4宜設置景觀小品美化生活環境。
7.0.3居住區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體量、風格、材質、色彩應與城市整體風貌、
居住區周邊環境及住房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協調,幵應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7.0.4居住區內綠地的建設及其綠化應遵循適用、美觀、經濟、安全的原則,并應符
合下列規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樹木和水體;
2應種植適宜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對居民無害的植物;
3應采用喬、灌、草相結合的復層綠化方式;
4應充分考慮場地及住房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陰的需求;
5適宜綠化用地均應進行綠化,并可采用立體綠化的方式豐富景觀層次、增加環境綠
量;
6有活動設施的綠地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并與居住區的無障礙系統相銜接;
7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排放進行設計,并宜采用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景觀水體、
干塘、樹池、植草溝等具備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化方式。
7.0.5居住區公共綠地活動場地、居住街坊附屬道路及附屬綠地的活動場地的鋪裝,
在符合有關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應滿足透水性要求。
7.0.6居住街坊內附屬道路、老年人及兒童活動場地、住房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區域應
設置夜間照明;照明設計不應對居民產生光污染。
7.0.7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結合當地主導風向、周邊環境、溫度濕度等微氣候條件,采
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對居民生活的干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統籌建筑空間組合、綠地設置及綠化設計,優化居住區的風景環境;
2應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組細、坡地綠化或隑聲設施等方法,降低周邊環境噪
聲對居民的影響;
3應合理布局食飲店、生活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容易產生異味的設施,避免氣
味、油煙等對居民產生影響。
7.0.8既有居住區對生活環境進行的改造與更新,應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綠色節能
改造、配套設施完善、市政管網更新、機動車停車優化、居住環境品質提升等。
附錄A技術指標與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A.0.1居住區用地面積應包括住房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
用地,其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區范圍內與居住功能不相關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區配套設施以外的其他公共
服務設施用地,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2當周界為自然分界線時,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用地邊界。
3當周界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時,居住區用地邊界應算至道路紅線或其防護綠地邊
界??焖俾坊蚋咚俾芳捌浞雷o綠地不應計入居住區用地。
4當周界為城市干路或支路時,各級生活圈的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道路中心線。
5居住街坊用地范圍應算至周界道路紅線,且不含城市道路。
6當與其他用地相鄰時,居住區用地范圍應算至用地邊界。
7當住房用地與配套設施(不含便民服務設施)用地混合時,其用地面積應按住房和配
套設施的地上建筑面積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率分攤計算,并應分別計入住房用地和配
套設施用地。
A.0.2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的屋頂綠地可計入綠地。綠地面積計算方法應符合所在
城市綠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2當綠地邊界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
應算至路面邊緣;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0m處;當與圍墻、院墻臨接時,
應算至墻腳。
3當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
應算至距路面邊緣1.0m處;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5m處。
A.0.3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應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居住區綜合技術指標
注:▲為必列指標。
附錄B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B.0.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1
的設置規定。
表B.0.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2的設置規定。
表B.0.2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居住街坊配套設施應符合表B.0.3的設置規定。
表B.0.3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設置規定
注:1▲為應配建的項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項目;
2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錄C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C.0.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
表C.0.1的規定。
表C.0.1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注:1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及標準規范的
有關規定;
2小學和初中可合幵設置九年一貫制學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幵設置完全中學;
3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配套設施,應滿足國家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定。
C.0.2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2的規定。
表C.0.2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要求
注:1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
的有關規定;
2承擔應急避難功能的配套設施,應滿足國家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定。
C.0.3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表C.0.3的規定。
表C.0.3居住街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控制要求
注:加*的配套設施,其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規模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劃標準有關規定。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
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
3《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
4《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5《城乖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CJJ83
本文發布于:2023-03-05 08:04: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77974666124701.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居住區設計.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居住區設計.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