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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和說明標注位置、格式及的處理
日常公文寫作過程中,公文是文秘人員經常碰到的問
題。筆者在教學工作中也發現,相關文獻中,對和說明所在
位置、標注格式以及所帶的如何處置,要么語焉不詳,要么
大而統之,孰是孰非,給工作實踐帶來諸多困惑。
一、公文本身所附的正確位置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下簡"格式"〕中提出:“公文
如有,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
后標全角冒號和名稱。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如“:1.×
××××〞);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并
在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有序號時標識序號;的序號
和名稱前后標識應一致。如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
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號并在其后標識(或帶
序號)〞。
上述表述中對的表述,實際上暗含兩個概念:一個是說
明,一個是本身。前半段實際上是講公文有時在正文下所標
注的說明的標注要求,總體來說還比擬明確;而后一段話,
主要講本身的標注問題,在講述本身的標注問題時,細分為
兩種情況:一種是本身與公文主件一起裝訂的情況,一種是
本身與公文主件不能一起裝訂的情況。后一種情況,實際上
就是一份獨立的文書,"格式"中對其標注的方法也是比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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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的。關鍵是第一種情況,"格式"中要求“應與公文正文一
起裝訂〞,在這里“公文正文〞一詞容易引起一定歧義。因
為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下簡"方法"〕及"格式"
中相關規定,公文的“正文〞是公文“主體〞的一個組成因
素,如果理解為“說明〞放在“公文正文〞之后是妥當的,
但如果本身放在公文正文之后,顯然不好操作。
也正因為以上的概念性模糊,在實踐中,本身與主件一
起裝訂的情況,本身所在的位置通常就能見到以下兩種:一
是本身附在公文的版記之后。二是本身附在公文生效標識印
公章之后〔有附注時在附注之后〕,且從下一頁頂行標識。
對這兩種位置的設定,不少著作中要么是"格式"中的原
文照抄,要么是見仁見智,自由發揮:有的認為二者皆可,
有的認為只能取第二種。因此很有必要查根問據,統一規X。
"方法"第十條規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XX期限、緊急
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題詞、抄送機關、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局部組成〞,"格式"中也提出從公文
正文中抽出的應該是“放在公文生效標識印章之后〞。所以
從表述的邏輯順序上講,可以毫無疑義地判斷,本身必然放
在公文的主體之后,即“附注〞之后,至于是否另轉下頁開
場標識,不少人也很模糊,其實如果細讀"格式"中“應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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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文一起裝訂,并在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這個
問題就昭然假設雪,理應轉下頁標識,而不是緊隨附注之后。
所以"公務員考試公文寫作答疑"中提出,“新"方法"十條
規定中,把‘’一詞置于‘附注’之后、‘主題詞’之前,
這種排列的本身就告訴我們一個應當注意的問題,即公文的
一般應與公文的主體一體裝訂,公文的版記要置于之后,以
保證公文正文與的完整一體性,不少機關或單位把公文的版
記即文尾置于公文正件之后、之前,形成主、附兩別離的做
法,是不正確的〞。這種說法應該是具有權威性的,也是符
合實際情況的。
那么,為何長期以來出現了本身標注位置的混亂,筆者
認為原因有二:一是"方法"和"格式"中的相關表述不太到位,
比方在"方法"中對“說明〞和“〞是分開解釋的,而"格式"中
那么將二者合在一起統放在“公文正文〞之后表述,這就容
易引起歧義,所以宜于按照其應在位置將“說明〞和“〞分
開表述;二是不少文秘工作者認為,如果將本身附在公文主
體之后,有時可能某一頁當中,正文只有一、兩行,加上“說
明〞和生效標識、簽發日期、附注等公文主體要素,下面留
白太多,于是便自作聰明,將公文的版記局部提前標注了。
二、及說明的標注格式需要規X
如前所述,的位置確定之后,但本身如何標注,因為缺
少明確規定,所以實踐中往往也是各行其是。"格式"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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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有序號時標識序號〞,
但這種規定過于原那么。標注時存在兩個需要規X的問題:
一是在標識模式上,是“‘’+冒號+名稱〞模式,還是“‘’
+冒號〞為一行,“名稱〞換行居中。二是“〞2字、名稱字
號、字體的問題,似乎在"格式"中均未做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既然作為公文主體的一個組成局部,其標注
的格式除了明文規定之外,一是在字體、字號上應該遵循“正
文用3號仿宋字〞的規定,與“說明〞的標識字體、字號一
樣,而不應再生枝節,至于像有些教科書上講“〞2字用黑
體的說法,缺少權威支撐。二是標注時應該強調采用“+冒
號+名稱〞的格式,以與“說明〞的標注格式一樣,而不是
其他。
此外,當名稱較長需要回行時,應該參照“抄送機關〞
的標識方法,回行時與冒號后內容對齊,這一點在"格式"中
未加說明。同樣,說明的標注上,關于這一點也應該按照“抄
送機關〞的標識回行方法執行。
三、的處理方法
在實踐工作中,不少公文的正文也有,這個“〞應附于
何處、如何標注,也是困惑不少文秘工作者的一項工作。筆
者接觸到的處理方法主要有:一是參照公文主件與的位置關
系及標識方法進展安排。二是簡而化之,在的正文中用括號
標注為“略〞等。對于第二種方法,從公文的完整性上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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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符合要求的。而第一種方法帶來的結果是:公文主件的
如只有一件,那么此標注為“〞,而如本身所帶的為兩件,
那么按此方法必然標注為“1〞、“2〞,這樣在同一個文件
當中,就出現了“〞、“1〞、“2〞,這樣的標注既不規X,
同時也容易讓人摸不著頭腦,搞不清誰是誰的。試看一例:
×××教育局關于印發"×××市師X生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
現將"×××市師X生考核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區
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市師X生考核方案"
二○○八年二月八日
:×××市師X生考核方案
××××××××××××〔"方案"正文〕……。
1:"×××市師X生入職考核細那么"
1:×××師X生入職考核細那么
×××××××××〔"細那么"正文〕……。
這種的標識給人的感覺眼花繚亂,不夠明晰。那么如何
處理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效
仿國務院辦公廳所發公文實例,從的使用X圍來進展完善。
"格式"條文釋義規定:所附內容主要包括一些圖表、和規定
等。因此可以這樣理解:一般來說圖表和本身不帶,那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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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本身帶有的只有“規定性公文〞,而“規定性公文〞通
常都是以轉發、印發、報送等名義發布的,此時公文的主件
僅僅是個包裝或外殼而已,而公文的實體就是這些“規定性
公文〞。試看一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根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方法的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
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根本養老保
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方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根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方法"才
是此篇公文的主體和實質〔也有學者干脆就稱之為主件,當
然這種稱呼有待商榷〕,此公文的主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根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方
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
執行。〞,僅僅是起到轉發的作用。這個觀點是站得住腳的。
如果這樣,的的標注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秘書學界有一個約
定俗成的習慣:但凡正文中已經提及名稱的,正文下面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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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注“說明〞,以使整個公文更為簡潔。此等做法,國務
院、國務院辦公廳所發的公文均為如此,是有事實依據的。
因此,對于日常公文寫作過程中出現的的標注完全可以按此
方法來解決。諸如第一例,公文可以標注為:
×××教育局關于印發"×××市師X生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
現將"×××市師X生考核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區
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市師X生考核方案
二○○八年二月八日
×××市師X生考核方案
××××××××××××〔"方案"正文〕
1:"×××市師X生入職考核細那么"
1:×××師X生入職考核細那么
×××××××××〔"細那么"正文〕。
這樣就能有效防止兩重標識不準和關系混亂的現象,使
公文的主體與以及與的之間的關系更為明晰。
除此而外,筆者認為,可以根據的的重要性分而行文。
比方像上例中"×××市師X生考核方案"與"×××市師X生入職考
核細那么",實那么是兩件均十分重要的事務文書,×××教育
局作為主管單位,完全可以以兩個通知的形式,分而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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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硬性采取這種層層嵌套的方式,必然是自縛手腳,同時
也是不盡規X的。
總之,的位置、規X標識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除了需要
文秘工作者不斷總結完善并大力踐行之外,還期待于國家權
威部門對相關事項進展規X性解釋或法律化修訂,這樣更能
有利于公文寫作的安康開展,改變目前各行其是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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