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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
<說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
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規
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定章程,應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內
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和細化。
四、()內的文字為制定要求,下劃線上的文字為可選擇項。
五、社會團體據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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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
律、法規的規定,準確反映其特征。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
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
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
名稱)英文名稱:,縮寫:。(可選)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自愿結成的學術性/聯合性/
專業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
的建設,。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全稱)。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區/縣。
第二章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
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
督管理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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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
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
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
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四章會員
第十二條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
員組成。
第十三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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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社會團體應當具體、明確地分別確定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的條件;會員從事的專業或業務須與社會團體的名稱、業務范圍
相關。)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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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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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七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
員如果年(最多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
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
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
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
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可從會員中推選會員代表組成會
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適用于最
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社團)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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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會團體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每屆最長不超
過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
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負責人/負責人;(不設常務
理事的社團此處選擇“負責人”,設常務理事的社團此處選擇“常
務理事和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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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
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分
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可選項)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
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
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
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
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
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
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
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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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為可選項。理事人
數大于等于50人的社團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負責人從理事/常務理事(不設常務理事的社團此處選
擇“理事”,設常務理事的社團此處選擇“常務理事”)中選舉
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周歲(建議不超過70周歲),秘
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三十條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
長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理事長擔任。本團體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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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理事會做出決議,因原法
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理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
開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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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聯名理事應為已在登記管理
機關備案的理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
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理事表
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業務
主管單位,經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
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
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
后,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
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并提
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
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不設常務理事會的社團選擇“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
的社團選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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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
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決定;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設監事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人數在
3人以上的,設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監事、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履行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
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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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
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
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
序罷免的建議;
()。
第三十六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
行職責。
第六章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
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
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
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
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
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三十九條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
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
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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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
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
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
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
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
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
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
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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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執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后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
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
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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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第屆會員大會/會員
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文發布于:2023-03-05 14:19:0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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