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涉稅處
理及納稅申報
Preparedon22November2020
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涉稅處理及納稅申報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
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
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
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遷稅務處理涉及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的計算
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主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
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的規定執行。就此,筆者對企業搬遷涉
及的稅收財稅政策進行歸納、整理,以饗讀者。
一、搬遷收入的確認
40號文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
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
具體包括:
(1)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2)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3)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4)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5)其他補償收入。
2.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
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二、搬遷支出的確認
40號文規定,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
置支出。
1.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
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
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2.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
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三、搬遷資產稅務處理
40號文規定:
1.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
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
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2.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
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
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3.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
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
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4.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
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5.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關于購置資產支出能否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此問題經歷了幾次政策的變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
知》(財稅[2007]61號)規定:企業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含土地使用權,下同)、技術
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財稅[2007]61號在現行稅法框架下失效。隨
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
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基本沿用財稅[2007]61號的規定,其中關于固定資
產購置支出的扣除的規定,基本上與財稅[2007]61號的表述完全一致。
40號公告下發后,由于搬遷過程中購置土地、廠房、辦公樓等是搬遷支出的大項,由
原來允許從收入中扣除改為不允許從收入中扣除,使得企業搬遷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發
搬遷企業產生強烈質疑。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11號公告對40號公告有關購置資產在收入中扣
除的規定作了適度的調整。11號公告規定:(1)凡在40號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
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
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各類資產,應以剔除
該搬遷補償收入后的余值,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2)11
號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凡在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
目,應當按照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四、搬遷應稅所得的確認
企業的搬遷所得=搬遷收入-搬遷支出
1.搬遷所得可遞延納稅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
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1)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2)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3.搬遷損失的稅務處理
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
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1)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2)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
五、政策性搬遷的征收管理
1.備案規定
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
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
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
(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2)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3)拆遷補償協議;
(4)資產處置計劃;
(5)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
2.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清算
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
清算。
3.清算表與年度申報表同時申報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
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4.申報表的填寫
(1)搬遷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原則
企業搬遷,采用先扣除后納稅方式時,應填報附表九、附表三并應遵循如下原則:(1)
凡會計上確認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或搬遷損益,均應通過納稅調整將其轉回(沖回);(2)稅
收上涉及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事項,除《搬遷清算損益表》“搬遷所
得(或損失)”金額應過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項目“稅收
金額”皆應以0計入。
(2)附表九的填報
已在清算時從搬遷收入中扣除的搬遷購置資產,計提折舊、攤銷時應在附表九相關項
目(行次)中填報:(1)第1、3、5、7列分別填報按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或計算的數額(或年
限),第2、4、6列填0(如果購置資產支出在清算時沒有全額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則按照
剔除搬遷收入后的余值,作為計稅基礎填報在第2列并相應計算6、7列金額,下同);(2)將
附表九第2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額相加,填入該表第1行各列;(3)將附表九第1
行第7列金額和第15行第7列金額,分別過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3)附表三的填報
A.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的前一年:(1)每年應將當年確認的搬遷補償收入(指計入營業
外收入的金額,下同),填報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報當年會計上確認的補
償收入,第2列填0;(2)當年發生并在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或損失,應填報
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報計入當期損益的該類費用支出,第2列填0。
B.搬遷完成并進行搬遷損益清算的當年:(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報當年會計上
確認的補償收入,第2列填0;(2)同時,應將當年會計上計入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填報在
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3)將《搬遷清算損益表》的“搬遷所得(或損失)”金
額過入在附表三:為搬遷所得時,過入第19行的第2、3列;為搬遷損失時,過入第40行
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C.以后各年會計上確認搬遷補償收入時,也填報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該行第1、
4列填報當年會計上確認的補償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紹的,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搬遷損益的納稅
申報規范,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等的搬遷企業,因為會計上不確認搬遷收入和搬遷支
出,搬遷收入結余又不計入損益,因此這樣的搬遷企業只要搬遷完成時,填報《搬遷清算
損益表》,并將該表“搬遷所得(或損失)”項目金額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
第2、4列即可。
(4)涉及搬遷企業資產處置損益的納稅調整
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年度,每年應按照會計上計入當年損益的搬遷資產處置凈損益
進行納稅調整: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填報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計入營
業外支出的,填報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本文發布于:2023-03-05 17:06:5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780072171282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企業搬遷.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企業搬遷.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