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6日發(作者:胡蘿卜的家常做法)云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云南省學前教育條例》、《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統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以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和規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實行寄宿制的幼兒園,可以向自愿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分繆管理。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是幼兒園收費的管理部門,依法對幼兒園收費實施管理。
第二章 收費管理原則
第五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六條 公辦幼兒園辦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費應當體現公益性。保教費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政府投入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按照幼兒園評定等級制定。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
第七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圖書及設備購置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生活用品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
用支出。
第九條 在審核測算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時,政府投資(財政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