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1.08.29
?【文號】
?【施行日期】1991.08.29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基礎教育
正文
*注:本篇法規已被《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2003年修訂)》(發布日期:
2003年3月25日實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廢止
中小圖書館(室)規程
(1991年8月29日國家教委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圖書館(室)建設,為學校教育教學服務,制定本規
程。
第二條圖書館(室)是學校書刊情報資料中心,是為學校教育、教學和教
育研究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圖書館(室)工作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利用書刊資料對學生
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學知識等方面的教育,指導學生課外閱讀,促進學生
德、智、體全面發展。中小學圖書館(室)應積極為師生提供書刊情報資料和教學
參考資料。
第二章書刊資料
第四條學校應結合本校特點和實際情況規定書刊資料選購標準、復本量標
準及剔舊原則。
第五條書刊資料的配備結構應兼顧學生、教師的不同需求。
第六條圖書館(室)的藏書,應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類圖
書和報刊及供教師使用的教學參考書,教育、教學研究的理論書籍,中學圖書館
(室)應備有應用型的書籍。
圖書館(室)應優先采集、收藏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級教育部門評審推薦的
圖書。書刊定購前,學校領導應具體指導圖書館書刊訂購工作。
第七條圖書館(室)最低藏書量按附表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書刊資料的管理與利用
第八條書刊登錄:圖書館(室)應建立書刊總括登錄和個別登錄兩種帳
目。
有保存價值的主要期刊應按年度裝訂成冊,并進行財產登錄。
第九條書刊分類:圖書分類應使用國家標準《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
期刊分類應使用《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期刊分類表》。
第十條書刊著錄:圖書著錄應以國家標準《普通圖書著錄規則》為依據;
期刊著錄應以國家標準《連續出版物著錄規則》為依據。
第十一條目錄設置:以卡片目錄為主。中學圖書館(室)應設有書名目錄
和分類目錄,條件好的館可增設著者目錄;小學圖書館(室)要設書名目錄。
第十二條圖書館(室)要本著勤儉辦館(室)的原則,加強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書刊外借、閱覽、丟失損壞賠償等項規章制度及圖書館(室)的職責。
第十三條采取多種形式對教師和學生開展外借、閱覽、宣傳推薦等服務工
作,并發揮班級圖書角、圖書箱的作用。
第十四條組織形式多樣的讀書活動,對學生進行課外閱讀指導,包括圖書
和圖書館知識介紹、工具書使用方法、圖書的選擇和讀書方法以及讀書衛生知識等
方面的指導。有條件的學校可以開閱讀指導課并納入教學計劃。
第四章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中小學圖書館(室)工
作。
第十六條校長應直接領導本校圖書館(室)。圖書館(室)負責人應熟悉
圖書館專業知識,工作人員應具備中等以上的文化程序和基本的圖書館專業技能。
第十七條中小學圖書館(室)要積極爭取各級各類圖書館(含少年兒童圖
書館)在業務上的輔導與支持。
第十八條圖書館(室)工作人員編制最低數按附表二規定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中學圖書館(室)工作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中小學圖書館(室)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參照國家《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試
行條例》評定。圖書館(室)的工作人員在調資、晉級或評獎時,應與教學人員和
教育輔導人員同等看待。
第二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中小學圖書館(室)工作人員的業務培
訓計劃和措施,以各省、市教師進修院校為主,負責中小學圖書館(室)工作人員
業務培訓工作。
第五章條件保障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圖書館(室)應逐步設置藏書室(包括學生借書處)、
學生閱覽室、教師閱覽室。有條件的中學應設置教師教學資料室。
第二十二條館舍
(1)城市一般中小學圖書館(室)應根據學校規模、藏書數量和國家規定的
面積指標逐步建立和完善藏書室、學生閱覽室、教師閱覽室。
中學圖書館(室)建筑面積計算方法:藏書室按每平方米藏書500-600
冊計算;教師閱覽室宜按教師人數的1/3設座位。
小學圖書館(室)建筑面積計算方法:藏書室按每平方米藏書500-700
冊計算;教師閱覽室宜按全校教師人數的1/4設座位。
中小學圖書館(室)學生閱覽室座位占在校學生人數的比例宜按附表三的規定
執行。
(2)縣鎮鄉村中小學圖書館(室)的規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
參照上述標準制定。
(3)圖書館(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換氣、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蟲等條
件。
第二十三條設備
圖書館(室)應配備必要的書架、閱覽桌椅、出納臺、報刊架、書柜、目錄
柜、文件柜、陳列柜、辦公桌椅、裝訂設備、安全設備。有條件的中小學應配備視
聽、復印及復制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人
民政府在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基礎上,全面規劃、統籌安排,保證中小學圖書館
(室)購買圖書的需要,同時鼓勵社會和個人捐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最低藏書量(略)
附表二:圖書館(室)工作人員最低數(略)
附表三:學生閱覽室最低館舍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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