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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關系算不算公文的行
文關系
篇一:公文的行文關系
公文的行文關系
1、行文關系的確定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各級國家行
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應根據各自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來確
定。
(1)行政上下級關系
直接的上下級關系是指同一組織系統(tǒng)中具有領導和被領
導的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如國務院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之間的關系、國務院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之間的關
系。
(2)業(yè)務上下級關系
業(yè)務上下級關系是指同一組織系統(tǒng)中的上級主管業(yè)務部
門與下級主管業(yè)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實際上是業(yè)務
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如國家教育部與各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教育廳之間;省財政廳與各市財政局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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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同級別關系
相同級別關系是指同一組織系統(tǒng)中機關級別相同的各個
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國務院各部、委、辦、局,各直屬
機構之間的關系;各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的關系。
相同的各個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級關系。
(4)不相隸屬關系
不相隸屬關系是指非同一組織系統(tǒng)的、不相隸屬的、沒有
領導和被領導的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是上下
級,也可以是平級的,如:國務院辦公廳和各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教育廳之間的關系;省財政廳與大學(地級大學)、
省教育廳與省委宣傳部之間的關系。
2、根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各級機關之間的行文關系
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普行文四個方向。
(1)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確定其行文關系應注
意:
①向直屬上級行文,不可越級行文
上行文的主送機關必須是直屬上級機關。如市人民政府
(不包括縣級市)的直屬上級機關是省人民政府。在一般情
況下,市人民政府只能向省人民政府行文,如
無特殊情況,不可以越過省人民政府而直接向國務院行文。
如果情況特殊,需要越級行文,則必須抄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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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準確選定文種,不可錯用文種
向上級機關行文的文種有“請示”、“報告”、“議案”和“函”。
“請示”、“報告”用于向直屬上級機關行文;“議案”則用于人
民政府向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請審議事項;“函”一般用于向不相隸屬的上級機關行文。
這些文體在選擇上要注意它們之間的差異。
③主送機關要單一
上行文的主送機關就是發(fā)文機關的直屬上級機關,因此,
主送機關只能寫一個,不能寫兩個以上的主送機關。即使是
“函”,主送機關也應是一個,不能多頭主送。
(2)下行文
下行文即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行文,也包括上級業(yè)務主管
部門向下級業(yè)務部門的行文。下行文確定行文關系時應注
意:
①按直屬上下級關系行文
下行文和上行文一樣,必須按照直屬的上下級關系行文,
不可以越級行文。如省人民政府向下行文,必須直接向各地、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局,各直屬機構。不可
以直接向縣及縣級市行文。
下行文的主送機關可以有多個。凡是發(fā)文機關直屬的下級
機關,都是下行文的主送機關,但在列出下行文的主送機關
時不應該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下級機關都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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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政府機構的主送機關可以分為兩部分:政府機
關、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
政府機關包括三部分:漢族區(qū)域政府、少數(shù)民族區(qū)域政府
和直轄政府。
如國務院向下發(fā)文,其主送機關是這樣安排的:各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其他各職能部門的下行文主送機關的排列可依此類推,如
國土資源部的下行文,其主送機關可以這樣排列:各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
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②文種的選擇要恰當
下行文的文種比較多,有“命令(令)”、“決定”、“意見”、
“通知”、“會議紀要”、“批復”、“通報”等,在具體選用時要
考慮準確、恰當。要做到準確恰當,首先要注意文種與發(fā)文
意圖的一致性問題。比如,同樣是表彰先進,發(fā)文意圖不同,
則選擇的文種也不同,如果要給予重大的表彰,則要用“命
令(令)”;比較重大的表(來自:小龍文
檔網:指導關系算不算公文的行文關系)彰,則要用“決定”;
一般的表彰,則用“通知”。其次,要注意文種與機關的級別
的一致性問題,有些文種不能在較低級別的政府機關里使
用,如“命令(令)”,雖然按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機關
可以使用,但在實際應用中縣級機關使用“命令(令)”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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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政府機關,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則不可以使用“命令
(令)”。
(3)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行文。行文時應
注意:
①沒有隸屬關系,應根據相互關系行文
機關之間屬于不同的組織系統(tǒng),或雖屬于同一組織系統(tǒng),
但機關的級別是相同的,這樣的機關之間不能行指導性、法
規(guī)性、呈報性公文,如財政部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政府之間,不能行法規(guī)性、指導性、呈報性公文。如果財政
部的指導性、法規(guī)性公文需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
府執(zhí)行時,則要由上一級領導機關批轉,即由國務院批轉,
該公文方可運作。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可行知曉
性、商洽性公文。
②文種的選擇一般以函主
平行文的文種主要是函,各種機關之間者可以通過函進行
溝通、并商洽事宜。
(3)普行文
普行文是向全社會行文,行普行文要注意以下兩點:
①沒有明確的行文關系
普行文一般沒有明確的行文關系,因為受文單位是全社
會,行文與受文之間不具備行文關系。但要注意公文面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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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讀者對象。如果面向國內外,則要考慮行文的廣泛性,
如果面向一定范圍,要考慮一定范圍內讀者的接受。
②普行文的文種
普行文的文種有“公告”和“通告”兩種。
篇二:公文的行文規(guī)則
公文的行文規(guī)則
發(fā)文機關把公文發(fā)給受文機關閱讀辦理成為行文。為了加
強對檔數(shù)量和傳遞過程的控制,提高傳遞的效率和準確度,
國家有關部門及行文方向、行文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即行文規(guī)
則。
一、根據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行文
我國的機關部門工作關系主要有四類。
(一)隸屬關系
隸屬關系指同一組織系統(tǒng)中的上下級機關間的領導與被
領導的關系。
(二)業(yè)務指導關系
業(yè)務指導關系是指同一專業(yè)系統(tǒng)中上級業(yè)務部門與下級
業(yè)務部門之間的指導關系。
(三)平行關系
平行關系是指同一組織系統(tǒng)中同級機關之間的平行關系。
(四)不相隸屬關系
非同一組織系統(tǒng)任何機關之間都屬于不相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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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決定著公文應使用的文種、行文方向
等。處于領導、指導地位的上級機關可以向被領導、被指導
的下級機關主送下行文;被領導、被指導的下級機關向上級
領導、指導機關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關系或其他不相隸屬
關系的機關之間相互主送平行文。
二、選擇適宜的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機關之間公文傳遞的形式,分為逐級行文、多
級行文、越級行文、直達行文、直接行文等。
(一)逐級行文
具有隸屬或業(yè)務指導關系的機關之間應基本采取逐級行
文的方式。即上級機關向所屬的下一級機關行文(下行文)
或下級機關向直接所屬的上一級機關行文(上行文)。逐級
行文是為了維護和體現(xiàn)正常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下行文中
的逐級行文可以使下級在領會檔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
際情況再下達貫徹執(zhí)行。
(二)多級行文
在必要的情況下,同時向若干層級的上級機關或下級機關
制發(fā)公文,包括直達基層組織和向人民群眾公布。上行文中
的多級行文方式只有在少數(shù)有特殊需要的情況下采用,一般
是問題比較重大,需要同時上報上級和更高級別的領導機
關。下行文中的多級行文可以提高公文傳遞的效率,節(jié)省公
文轉發(fā)的時間,如國務院的檔同時發(fā)至縣團級以上的各級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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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三)越級行文
越級行文指下級機關在特殊情況下,越過直接上級向更高
一級的領導機關行文。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除非在極
特殊情況下:(1)由于情況特殊緊急,如逐級上報下達會延
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2)經多次請示直接上級機關而問題
長期未予解決;(3)由上級機關交辦并指定直接越級上報的
具體事項;(4)出現(xiàn)需要直接詢問、答復或聯(lián)系不涉及被越
過的機關職權范圍的具體事項;(5)需要檢舉、控告直接上
級機關等。
(四)直達行文
直達行文是指領導機關直接將檔發(fā)至基層組織或直接傳
達給人民群眾。政府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和重要政策措施等,往
往采用這種方式。
(五)直接行文
平行文采用的是直接行文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向同級的
主管部門請求批準或主管部門答復審批事項,應當使用平行
文(如教育局向土地局申請有關事項)。
三、正確選擇主送機關與抄送機關
(一)正確選擇主送機關
(1)向上級請示問題,其主送機關只能有1個,防止由
于多頭主送造成相互推諉;(2)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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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的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
意見和報告;(3)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請示,應視檔內
容分清主送和抄送,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
(二)正確選擇抄送機關
(1)抄送機關只限于同檔內容有關,需對方知曉或協(xié)助
辦理的機關;
(2)對下級機關的重要發(fā)文應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3)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
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4)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向其中一個上級機關行文時,
應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5)公文內容涉及其他機關的職權范圍,需要取得配合
時應向其抄送;
(6)請示在上報的同時不得向下級機關抄送
(7)接受抄送的機關不得再向其他機關抄送。
四、按職權范圍行文
(1)行文應該各自的職權范圍進行,下級在自己職權范
圍可以解決的事情不必事事請示上級,上級也不應當代替下
級行文;
(2)部門可以根據職權范圍向下級相關業(yè)務部門行文,
但一般不得向下一級黨委或政府行指揮性公文。經黨委或政
府授權方可向下一級黨委或政府正式行文,且行文是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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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黨委(政府)同意”字樣。
(3)行政機關不能徑向黨的組織發(fā)布指揮性公文,一般
也不得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徑向黨的組織報告工作或請求指
示或批準。
(4)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
文。
五、聯(lián)合行文,作者應是同級機關
聯(lián)合行文時,作者必須是同級機關。如同級政府之間、政
府各部門之間、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之間。政府及其
部門與同級黨委、軍隊機關及其部門;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
團體(如人大、政協(xié)等)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可以聯(lián)
合發(fā)文。上下級機關不可聯(lián)合行文,聯(lián)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
聯(lián)合行文單位不宜過多。
六、行文前應對有關問題協(xié)商一致
為維護政令統(tǒng)一,凡下行公文的內容涉及其他機關的職權
范圍時,行文前必須就有關問題與這些機關協(xié)商一致,否則
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向向下行文。
七、注重實效,簡化手續(xù)
行文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堅持少而精。
(1)凡可用電話、面談等方法解決,則不必行文;
(2)能通盤解決或綜合處理的問題,不必零星行文;
(3)與本機關已發(fā)文件內容基本相同而沒有新意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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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復行文;
(4)凡發(fā)文明確規(guī)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不必層層照搬照抄;
(5)會議講話已作為會議材料印發(fā)或已作新聞報導的,
除對全局有指導意義和政策性較強的以外,一般不再印發(fā)
檔;
(6)部門部署工作的檔,除涉及全局工作和有重大政策
性問題的以外,黨委、政府及其辦公部門原則上不予轉發(fā)。
篇三:公文寫作與公文處理——行文規(guī)則格式(上)
本文發(fā)布于:2023-03-06 06:29:3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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